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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诈骗罪200万元

作者:赵小计律师 发布时间:2022-10-24 浏览量:0

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22)陕0402刑初**号

 

公诉机关咸阳市**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 ********,汉族,大学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咸阳市**区**村**组**号,住陕西省咸阳市**区**村**组**号。因本案于2021年**月**日被刑事拘留,同年**月**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咸阳市**区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赵小计,陕西古渡律师事务所律师。

 

成阳市**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2020年**月至同年**月间,被告人李某某以其能办理咸阳市多所学校新生入学为由,先后骗取刘某某等人共计200万元。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已构成诈骗罪, 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李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建议判处其有期徒刑十四年至十五年,并处罚金。

 

被告人的辩护人辩称,李某某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系初犯,对其量刑时从轻处罚。

。。。。。。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200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编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李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可以从轻处罚。其能自愿认罪,酌情从轻处罚。其多次实施诈骗行为,酌情从重处罚。关于辩护人提出李某某有自首情节的辩解、辩护意见,经查,到案经过及情况说明,结合刘某某的陈述证实,公安人员在单位楼下将李某某抓获归案,李某某不具有投案的主动性和自愿性,不符合自首的条件,不是自首。故辩护人此节辩解、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其辩护人提出李某某自愿认罪认罚,系初犯的辩护意见,经查,李某某在审查起诉阶段,未表现出认可**区人民检察院的量刑建议,未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当庭表示认罪但未确认自愿签署具结书,愿意接受刑罚处罚,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规定精神。其多次诈骗多名被害人并非初犯。故其辩护人此节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三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李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8月24日起至2035年9月23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二、随案移送扣押作案工具**手机一部,予以没收。

 

三、责令被告人李某某退暗刘某某等被害人经济损失200万元(详见附表)。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 判 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年**月**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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