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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销售伪劣产品罪

作者:赵小计律师 发布时间:2022-10-24 浏览量:0

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21)鲁1003 刑初**号

 

公诉机关山东省**市**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咸阳市**县**村。因涉嫌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21年**月**日被取保候审,同年4月1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乳山市看守所。

 

辩护人赵小计,陕西古渡律师事务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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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生产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并铺售,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被告人李某某,刘某某,王某某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进行销售,其行为均已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被告人李某某、王某某、刘某某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的罪名有误,予以更正。被告人张某某的辩护人所提“被告人张某某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被告人李某某的辩护人所提“被告人李某某构成销售假留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以及被告人王某某的辩护人所提“被告人王某某不构成犯罪”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张某某将自行购买的且因产品质量较差被他人通货的白板防护服,使用真实的或委托他人加工的“瑞安森”防护服外包装予以包装后,以假充真,冒充真实的“墙安森”一次性医用防护服对外销售获利,且鉴定意见证实被告人张某某生产的“项安森”防护服在标志、号型规格、燃烧性能不符合C319082-2009检测标准,该标准系国家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26条规定,生产者应当对其生产的产品质量负责。产品质量应当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第33条规定,销售者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涉案防护服不符合国家标准,即为不合格产品。本案被告人在生产、销售涉案防护服的过程中,均未遵守产品质量规定,被告人张某某为获利而从他人处购买“白板”防护服直接以“瑞安森”的包装袋进行包装,其既无生产医疗器械资质,也未对生产厂家要求按照国家标准进行生产,生产出不合格产品并对外进行销售;被告人李某某、王某某明知一次性医用防护服系医疗器械,如销售需具备相应的医疗器械销售资质却均无该资质;被告人刘某某虽具有医疗器械销售资质,更应明知一次性医用防护服的质量标准及销售规定,而四被告人均未核实上家真实身份并查验其销售资质,未向天津瑞安森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核实张某某给子的检测报告、厂家资质等相关材料的真实性,未签订涉案防护服销售合同,未接触防护服实物并履行质量检查验收义务,而通过微信朋友圈作为中间商逐级介绍下家,最终通知被告人张某某将商品直接发货至最后的买家,以盈利为目的购买质量不合格的一次性医用防护服并对外销售,即四被告人均对其销售的医用防护服是否系真实的“瑞安森”产品持放任态度。故三辩护人的该辩护意见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被告人张某某、被告人李某某的辩护人所提“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数额证据不足”的辩护意见,经查,本案有被告人的供述,微信转账记录、银行卡转账记录及其他相关证据在卷证实,本院不予支持。鉴于被告人李某某、刘某某、王某某具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可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根据本案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第六十七条第一、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张某某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七万八千元; (罚金已缴纳一万四千元,余款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21年**月**日起至2028年**月**日止,)

 

被告人李某某犯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二万一千元; (罚金已缴纳一千二百元,余款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21年**月**日起至2025 年**月**日止。)

 

被告人刘某某犯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六万元; (罚金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被告人王某某犯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一万元; (罚金巳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违法所得被告人张某某20000元;被告人李某某24726元;被告人王某某38900元; 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

审 判 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年**月**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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