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小计律师
186-2848-7578
陕西古渡律师事务所
16104*********695
153214979@qq.com
咸阳市渭阳西路中华大厦四楼
微信扫一扫 关注我
刑事辩护-聚众斗殴
作者:赵小计律师 发布时间:2022-10-24 浏览量:0
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22)陕0402刑初X号
公诉机关咸阳市**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魏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陕西省咸阳市人,汉族。因本案于2021年**月**日被咸阳市公安局**分局取保候审,同年10月29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咸阳市**区看守所。
辩护人赵小计,系陕西古渡律师事务所律师。
咸阳市**区人民检察院以**检刑诉(2022) **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王某某、魏某某犯聚众斗殴罪,于2022年**月**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于2022年4月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咸阳市**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依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某及其辩护人、被告人王某某及其辩护人、被告人魏某某及其辩护人赵小计、王雪莹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组织、指挥、王某某、魏某某积极参加聚众斗殴,持械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聚众斗殴罪,公诉机关指控其所犯罪名成立。被告人李某某、魏某某在案发后,经公安机关传唤到案,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有自首情节,依法对其减轻处罚,对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子以采纳;公安机关劝说被告人王某某父母规劝王某某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王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有自首情节,依法对其减轻处罚,对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被告人李某某、王某某、魏某某认罪认罚且签署具结书,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李某某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期押一日折抵刑期日, 即从2021年10月29起至2024年4月28日止。)
二、被告人王某某犯聚众斗吸那,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州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21年10月29起至2024年3月28日止,先行羁押的1个月已在总合刑期中扣除。)
三、被告人魏某某犯聚众斗吸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料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21 年10月29起至2023年12月28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年**月**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