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平平律师

刘平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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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地区:河北-廊坊

擅长:债权债务,合同纠纷,婚姻家庭,刑事案件

女方此种情况下无需返还彩礼

来源:刘平平律师
发布时间:2012-1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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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4月,原告王某与被告秦某(女方)经人介绍相识,2008年9月17日,二人登记结婚,2009年10月生一子。夫妻共同财产有电脑、电视机、DVD、电脑桌椅、金银首饰等。双方曾多次协商离婚事宜未果。2011年1月6日,王某起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婚生子归其抚养,由女方每月支付孩子抚养费700元;由女方返还男方彩礼45000元;家庭共同财产平均分配;诉讼费由女方承担。

律师办案思路:鉴于女方同意离婚,也同意孩子由男方抚养,但对财产分割有不同意见,据此,律师提出双方已经结婚共同生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等有关规定,男方无权要求返还彩礼,且彩礼实际上全部用于双方共同生活治疗疾病,抚养孩子。

经主审法官和律师共同努力,耐心做工作,在法院主持下达成调解,双方同意离婚,婚生子随男方生活,女方每月支付抚养费200元,女方每月可探视两次,财产依法分割,其他双方互不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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廊坊市第八大街峰尚中心807室
律师信息LAWYER INFORMATION
  • 律师姓名:刘平平
  • 执业律所:河北李景玉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 执业证号:11310*********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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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廊坊市第八大街峰尚中心807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