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光争律师

郑光争

律师
服务地区:广东-广州

擅长:交通事故,债权债务,劳动纠纷,婚姻家庭

合理运用证据规则,代表用人单位驳回劳动者的仲裁请求。

来源:郑光争律师
发布时间:2012-0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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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陈先生在广州某设备有限公司任业务主管,后因意见与公司不符,便产生了离职的念头,但是又不想主动辞职,于是工作马虎,经常旷工、早退,想以此逼迫单位辞退他,并获得经济补偿。后来,陈先生急于离职,在公司准备与之解除劳动合同之前,开始向天河区仲裁委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和代通知金,加班费,并为他补缴社保的仲裁请求。

【办理经过】

本律师介绍公司委托后,审查了陈先生提交的证据材料和结合案件情况。提出答辩简要如下:一、关于双倍工资问题,根据《劳动合同法》第82条、第97条及《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7条及《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7条规定,劳动者提出的仲裁请求,已经超过一年的仲裁时效,依法不应得到支持。二、关于加班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9条,劳动者主张加班费的,应当就加班事实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事实上,陈先生无加班事实的证明材料,也无证据证明用人单位掌握加班事实的证据而不提供。因此,其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三、关于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和代通知金。首先,陈先生无法证明公司主动解除劳动合同的事实及依据,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6条规定,申请人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另,公司提供了陈先生迟到及早退的考勤记录和公司员工的证人证言,用以证明陈先生的行为已构成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定理由,但是,单位至今仍未主动解除陈先生的劳动合同关系,仍给他一个改过的机会。四、关于社保问题,首先,单位未为其购买社保,是因为该员工的社保关系仍然在另一家公司,本公司不能同时为其购买另一份社保。其次,根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13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未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应向相关行政部门投诉,社保问题不属于仲裁委的审理范围。

【案件结果】

天河区仲裁委后出具了裁决书,驳回了申请人全部的仲裁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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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LAWYER INFORMATION
  • 律师姓名:郑光争
  • 执业律所:广东强邦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 执业证号:14401*********9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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