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海英律师

王海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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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地区:全国

擅长:合同纠纷,房产纠纷,继承

律师说:继承中涉及继承主体序列是案件重点

来源:王海英律师
发布时间:2020-07-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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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继承案件中,很多时候需要着重确认的是继承的主体,这也是其中最关键的部分。王海英律师在这里需要强调,当主体确认完成后,后续的工作才能够正确展开。

案情简介

被继承人康某与王某4是夫妻关系,二人共育有三女,即王某2、王某3、王某1。王某4于1996年5月12日去世。康某于1999年入住北京某老年公寓,后在该院于2015年8月21日去世。

2005年12月30日,因前门大街及东片保护整治发展工程建设项目需要,康某原位于北京市崇文区某号的房屋被拆迁,王某1作为康某的委托代理人与拆迁人签署两份货币补偿协议书,共取得拆迁补偿款、补助费419478元,康某因此取得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资格。王某2、王某3、王某1每人分得上述款项中的14万元。2006年3月18日,康某与北京天鸿集团公司签订《北京市商品房预售合同》。该合同约定由康某购买某号房屋一套,合同约定总价款为250411元。2008年4月3日,康某取得某号房屋所有权证,房屋性质为经济适用住房。该房屋由开发商交付后,由王某2装修入住,并使用至今。王某1认可购房事宜由王某2办理。

2014年3月17日,王某2、王某3、王某1经协商,就前门拆迁款及回龙观房产分配问题达成一致,并签订《协议》。该协议约定:“1.王某2不参加前门拆迁款分配,把当年所得拆迁款14万元整退给王某3、王某1各7万元整。2.王某3、王某1自愿放弃地址为回龙观某区某号楼某单元某室的房产继承权利。在母亲康某过世后,王某3、王某1协助王某2将此处房产过户到王某2一人名下,并在需要时积极配合王某2予以公证。”该协议同时注明:“1.前门拆迁后获得回龙观房产购房资格时,由王某2一人出资全款购买回龙观某区某号楼某单元某室,所用资金为王某2个人资产,没有使用拆迁款。2.回龙观某区某号楼某单元某室现属于母亲康某名下,但因康某患有老年痴呆且意识模糊,现阶段无法到公证处公证。为了避免母亲康某过世后产生不必要的继承纠纷,因此制定此协议书,若三人产生不同分歧时,将遵循此协议规定。3.关于母亲康某在此协议签署后的全部赡养费用问题,由王某2、王某3、王某1三人均摊,若其中一人已没有经济能力赡养,则由其家庭成员承担。4.此协议一式三份,王某2、王某3、王某1各持一份。”庭审中,王某1、王某2、王某3均认可王某2已实际向王某1、王某3各支付了7万元。

2014年3月17日,王某2还向王某1出具欠条一张,载明“今欠王某1人民币拾肆万元整,定于2016年3月17日还清。”王某1主张签署前述协议时,王某2承诺多给王某1房屋折价款14万元,王某1才同意签字,截止庭审辩论终结前,14万元尚未履行。王某2、王某3称写14万元的欠条是由于王某1认为与王某3平分拆迁补偿款不合理,王某2为了平息矛盾才同意多给王某114万元。案件审理过程中,法院分别就房屋价值询问王某1、王某2、王某3的意见,三人均认可涉案房屋现有价值为420万。法院将关于房屋价值询问情况的电话录音附卷在案佐证。

关于某号房屋购买时的出资,2014年3月17日协议能否证明王某2借用康某名义购买某号房屋及某号房屋是否属于遗产,王某1、王某3在继承开始前作出的放弃继承表示是否有效等问题,各方存在较大争议。

办案经过

当案件提交到王海英律师处时,王海英律师根据当事人的叙述情况认为其中的关键在于继承的主体及法定继承的顺序问题。在与当事人充分沟通后,王海英律师认为应当在证据链条的布置中体现当事人属于遗产继承法定继承的序列中这个基本事实,如此官司才有可能利于己方。

案件结果

该案件的最终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律师时评

这个案件中的关键争议焦点问题,是需要确认当事人及相关涉事方是否出现在法定继承序列的问题。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配偶、子女、父母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就诉争某号房屋的性质,虽然王某2主张购房款系其出资,其借用康某名义买房,但王某2并未就其主张提供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故某号房屋仍应作为康某的遗产处理。康某未留有遗嘱,王某2、王某3、王某1作为其第一顺位继承人,有权继承上述遗产。就某号房屋,王某2、王某3、王某1于2014年3月17日签订协议,对某号房屋的继承问题进行了约定,且上述协议就康某赡养费用问题及其他财产的分配问题亦进行了约定。就上述协议的履行情况,王某2已按照协议第一条给付王某3、王某1相关费用,且王某1主张王某2、王某3未按承诺赡养照顾康某依据不足。依据上述协议,王某1、王某3作出了放弃某号房屋继承权利,该放弃表示系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且上述协议涉及财产分割、老人赡养等家庭生活综合安排,涉及继承权之外其他权利义务安排,故法院对作出放弃表示方王某1请求继承遗产的请求不予支持。

案件思考

在继承案件中,需要注意的证据问题大体有两个方向。其中之一是法定继承涉事方及相关序列,在本案中王海英律师通过证据证明了当事人在涉及继承中的全部行为后在当庭以证据形式展开,这才向二审法院证明了一审判决的合理合法性,并维护了当事人的利益。可见确认法定继承与涉及继承是继承案件中的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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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海英律师
王海英律师高级合伙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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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LAWYER INFORMATION
  • 律师姓名:王海英
  • 执业律所:北京京师律师事务所
  • 职  务:高级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11101*********2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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