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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长:合同纠纷,房产纠纷,知识产权,损害赔偿,刑事案件,公司企业

抽逃出资的股东应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来源:高龙学律师
发布时间:2022-0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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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情简介

武汉某矿业有限公司与深圳某资产管理公司于2013年11月13日以传真形式签订了《煤炭买卖合同》(合同编号:BXC-SJYZ-20130001,以下简称“合同”),同年12月5日双方对该合同当面签字确认。合同第一、二条约定,深圳某资产管理公司应于2013年12月5日(±2天)向原告交付5万吨印尼烟煤;第四条约定,煤炭固定基准价为485元/吨;第六条约定,深圳某资产管理公司在收到武汉某矿业有限公司支付的100万元履约保证金后3个工作日开具总额为信用证总额2%的银行履约保函。2013年11月14日, 武汉某矿业有限公司依约向深圳某资产管理公司指定账户支付了100万元履约保证金。

2013年11月19日深圳某资产管理公司向武汉某矿业有限公司发函,要求单方调整货物单价及交货期限。武汉某矿业有限公司基于合作关系而作出让步,于2013年11月21日与深圳某资产管理公司签订了《合同补充协议》(合同编号:BXC-SJYZ-20130001-A以下简称“《补充协议》A”)。《补充协议》A第二条约定, 深圳某资产管理公司交货期由原合同约定的2013年12月5日(±2天),变更为2013年12月15日(±5天);第三条约定,将煤炭固定基准价由原合同约定的485元/吨,变更为495元/吨;第五条约定,合同争议,由武汉某矿业有限公司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该补充协议签订后,因深圳某资产管理公司仍迟迟不予履行相关合同义务,武汉某矿业有限公司多次致函并派员,敦促其履行交货、开具银行履约保函等合同义务,深圳某资产管理公司却以供货地恰逢节假日、货物涨价等非正当理由,拖延履行合同义务。

应深圳某资产管理公司一再请求,武汉某矿业有限公司于2014年1月13日再次与深圳某资产管理公司签订了《合同补充协议》(合同编号:BXC-SJYZ-20130001-B,以下简称“《补充协议》B”)。《补充协议》B第一条约定,交货期由2013年12月5日(±2天),变更为2014年2月10日(±5天);第二条约定, 深圳某资产管理公司负责以530元/吨的价格,向下游购货方销售其卖给原告的5万吨煤炭;第三条约定,若深圳某资产管理公司应交付货物在本协议约定的交货期限届满后未到,视为深圳某资产管理公司违约,武汉某矿业有限公司有权解除原合同及相关协议。同时,深圳某资产管理公司应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双倍返还武汉某矿业有限公司支付的保证金及资金占用损失,并按照未交付货物数量计算的总货款(未交货数量×530元/吨)的10%向武汉某矿业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补充协议》B签订后,深圳某资产管理公司仍不履约。经书面催告后,武汉某矿业有限公司被迫于2014年3月5日向深圳某资产管理公司发出了《解除合同通知书》,同时要求深圳某资产管理公司承担相应违约责任。尽管双方在协商处理违约责任的过程中,武汉某矿业有限公司一再妥协让步,深圳某资产管理公司却拒不承担最低限度的违约责任。

另查明,深圳某资产管理公司为将注册资本增至1亿元,在办理增资过程中,股东张某于2013年4月26日将注册资本金壹亿元汇入验资账户,待银行出具询证函后当即将注册资本金全部转出至另一不明账户,而该账户并非公司的基本账户。

 

二、代理策略

1、本人接受武汉某矿业有限公司委托后,为确保将来生效判决的顺利执行,首先向武汉中级法院申请了诉前财产保全。

2.依据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基本理论和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将抽逃出资的股东张某作为共同被告,主张其在抽逃出资的范围内,对深圳某资产管理公司的负债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3.综合案情和相关法律规定,将诉讼请求确定为:(1)解除原告武汉某矿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某资产管理公司签订的《煤炭买卖合同》及《合同补充协议》;(2)由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2650000元;(3)由被告退还原告支付的保证金人民币1000000元;(4)自原告支付100万元保证金之日起,被告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两倍向原告赔偿资金占用损失,直至付清为止。

 

三、判决结果

武汉中级法院于2016年3月下达了《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

1.确认解除原告武汉某矿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某资产管理公司签订的《煤炭买卖合同》及《合同补充协议》;

2. 被告深圳某资产管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武汉某矿业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175万元;

3. 被告深圳某资产管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原告武汉某矿业有限公司支付的保证金人民币100万元,并以100万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一年期贷款利率,向原告武汉某矿业有限公司赔偿自2013年11月14日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资金占用损失;

4.被告张某在抽逃出资本息范围内对被告深圳某资产管理公司前述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向原告武汉某矿业有限公司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5.驳回原告武汉某矿业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各方当事人收到判决书后,均未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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