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龙学律师,男,中共党员,经济法硕士研究生,法学硕士学位,湖北今天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自1996年从事专职律师至今,代理了大量诉讼案件和非诉法律事务,尤其擅长处理合同纠纷、公司法律事务、股权投资、房地产纠纷、人身损害赔偿、遗产继承等纠纷案件。工作中,秉承“勤勉、尽责、务实、高效”的原则,凭借丰富的实务经验和娴熟的专业技能,力求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提供有关委托法律事务的最优解决方案,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擅长:合同纠纷,房产纠纷,知识产权,损害赔偿,刑事案件,公司企业
高龙学律师,男,中共党员,经济法硕士研究生,法学硕士学位,湖北今天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自1996年从事专职律师至今,代理了大量诉讼案件和非诉法律事务,尤其擅长处理合同纠纷、公司法律事务、股权投资、房地产纠纷、人身损害赔偿、遗产继承等纠纷案件。工作中,秉承“勤勉、尽责、务实、高效”的原则,凭借丰富的实务经验和娴熟的专业技能,力求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提供有关委托法律事务的最优解决方案,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案情简介:某某软件公司是美国一家从事计算机软件开发的机构,于2004年开发、完成计算机软件×××第六版,该软件于2004年12月在美国首次发表,并于2012年6月向美国版权机构申请版权登记,获准×××计算机软件第六版版权登记文件。武汉×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技公司”)为提高企业的影响力,医药公司决定推出自己的网站,于2010年6月11日与武汉×网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网络公司”)签订了网站服务合同一份。合同约定:网络公司向科技公司提供虚拟主机、网络空间等网站所需全部技术服务,包括注册域名,开通网站存放账户,提供服务器硬件、软件、域名解析(DNS),提供虚拟主机所需磁盘空间、ASP/PHP支持虚拟主机服务的技术服务。科技公司年费为人民币880元。合同签订后,科技公司分别向网络公司支付了2010、2011、2012年度上述网站的技术服务费。2012年10月9日,某某公司发现科技公司运营的网站可能复制、安装涉案×××计算机软件,申请湖北省武汉市某公证处进行证据保全。某某公司代理人在公证处工作人员现场监督下,使用公证处连接有互联网的计算机系统进行取证操作,通过在“运行”项,在“打开”输入相应命令,计算机电脑界面显示有×××软件的相关版权信息。该公证处出具了公证书,并将上述截屏打印伯作为该公证书附录文件。2012年12月30日某某公司以科技公司侵害其软件著作权为由,向武汉市某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医药公司停止涉案×××(6.0版)计算机软件的侵权行为,删除网络服务器中安装的涉案计算机软件;判令科技公司赔偿经济损失50万元(包括公证费、交通费、工商查档费);判令科技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律师代理策略:科技公司接到法院应诉通知书后,委托我担任其诉讼代理人。通过对案情的研判认为,如果科技公司要承担法律责任,必须具备三个条件:一、某某公司是×××软件的著作权人,从而具备本案诉讼主体资格;二、科技公司未经许可,自行或委托他人安装、使用了涉案软件;三、若科技公司网站服务器中的涉案软件属第三人所为,科技公司对这种复制、安装行为是否知情,主观上是否存在过错;四、科技公司的对涉案软件是以商业利用为目的。本人在全面收集证据的基础上,初步认为,科技公司不应该承担赔偿责任,并在答辩期内向法院提交了《追加被告申请书》,申请法院追加网络公司为本案被告,判令其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同时,精心撰写代理词,参与庭审举证、质证、辩论等诉讼活动。法院判决结果:武汉市某人民法院判决如下:一、被告科技公司、网络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即两被告应立即停止在其网站及网络服务器上使用涉案×××版FTP计算机软件的侵权行为;二、被告网络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某某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80000元;三、被告网络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某某公司维权合理费用人民币879.32元;四、驳回原告某某软件公司对被告科技公司提出的其他诉讼请求;五、驳回原告某某公司对被告网络公司提出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8800元,由被告网络公司负担。一审宣判后,各方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本案发生法律效力。
一、案情简介武汉某矿业有限公司与深圳某资产管理公司于2013年11月13日以传真形式签订了《煤炭买卖合同》(合同编号:BXC-SJYZ-20130001,以下简称“合同”),同年12月5日双方对该合同当面签字确认。合同第一、二条约定,深圳某资产管理公司应于2013年12月5日(±2天)向原告交付5万吨印尼烟煤;第四条约定,煤炭固定基准价为485元/吨;第六条约定,深圳某资产管理公司在收到武汉某矿业有限公司支付的100万元履约保证金后3个工作日开具总额为信用证总额2%的银行履约保函。2013年11月14日,武汉某矿业有限公司依约向深圳某资产管理公司指定账户支付了100万元履约保证金。2013年11月19日深圳某资产管理公司向武汉某矿业有限公司发函,要求单方调整货物单价及交货期限。武汉某矿业有限公司基于合作关系而作出让步,于2013年11月21日与深圳某资产管理公司签订了《合同补充协议》(合同编号:BXC-SJYZ-20130001-A以下简称“《补充协议》A”)。《补充协议》A第二条约定,深圳某资产管理公司交货期由原合同约定的2013年12月5日(±2天),变更为2013年12月15日(±5天);第三条约定,将煤炭固定基准价由原合同约定的485元/吨,变更为495元/吨;第五条约定,合同争议,由武汉某矿业有限公司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该补充协议签订后,因深圳某资产管理公司仍迟迟不予履行相关合同义务,武汉某矿业有限公司多次致函并派员,敦促其履行交货、开具银行履约保函等合同义务,深圳某资产管理公司却以供货地恰逢节假日、货物涨价等非正当理由,拖延履行合同义务。应深圳某资产管理公司一再请求,武汉某矿业有限公司于2014年1月13日再次与深圳某资产管理公司签订了《合同补充协议》(合同编号:BXC-SJYZ-20130001-B,以下简称“《补充协议》B”)。《补充协议》B第一条约定,交货期由2013年12月5日(±2天),变更为2014年2月10日(±5天);第二条约定,深圳某资产管理公司负责以530元/吨的价格,向下游购货方销售其卖给原告的5万吨煤炭;第三条约定,若深圳某资产管理公司应交付货物在本协议约定的交货期限届满后未到,视为深圳某资产管理公司违约,武汉某矿业有限公司有权解除原合同及相关协议。同时,深圳某资产管理公司应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双倍返还武汉某矿业有限公司支付的保证金及资金占用损失,并按照未交付货物数量计算的总货款(未交货数量×530元/吨)的10%向武汉某矿业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补充协议》B签订后,深圳某资产管理公司仍不履约。经书面催告后,武汉某矿业有限公司被迫于2014年3月5日向深圳某资产管理公司发出了《解除合同通知书》,同时要求深圳某资产管理公司承担相应违约责任。尽管双方在协商处理违约责任的过程中,武汉某矿业有限公司一再妥协让步,深圳某资产管理公司却拒不承担最低限度的违约责任。另查明,深圳某资产管理公司为将注册资本增至1亿元,在办理增资过程中,股东张某于2013年4月26日将注册资本金壹亿元汇入验资账户,待银行出具询证函后当即将注册资本金全部转出至另一不明账户,而该账户并非公司的基本账户。二、代理策略1、本人接受武汉某矿业有限公司委托后,为确保将来生效判决的顺利执行,首先向武汉中级法院申请了诉前财产保全。2.依据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基本理论和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将抽逃出资的股东张某作为共同被告,主张其在抽逃出资的范围内,对深圳某资产管理公司的负债承担补充赔偿责任。3.综合案情和相关法律规定,将诉讼请求确定为:(1)解除原告武汉某矿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某资产管理公司签订的《煤炭买卖合同》及《合同补充协议》;(2)由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2650000元;(3)由被告退还原告支付的保证金人民币1000000元;(4)自原告支付100万元保证金之日起,被告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两倍向原告赔偿资金占用损失,直至付清为止。三、判决结果武汉中级法院于2016年3月下达了《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1.确认解除原告武汉某矿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某资产管理公司签订的《煤炭买卖合同》及《合同补充协议》;2.被告深圳某资产管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武汉某矿业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175万元;3.被告深圳某资产管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原告武汉某矿业有限公司支付的保证金人民币100万元,并以100万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一年期贷款利率,向原告武汉某矿业有限公司赔偿自2013年11月14日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资金占用损失;4.被告张某在抽逃出资本息范围内对被告深圳某资产管理公司前述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向原告武汉某矿业有限公司承担补充赔偿责任。5.驳回原告武汉某矿业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各方当事人收到判决书后,均未上诉。
一、基本案情原、被告于2009年6月17日签订了《XXX大厦暖通系统安装工程承包合同》。合同约定:1.工程内容,原告负责承建位于武汉市江汉区常青路“XXX大厦空调通风安装工程”,具体包括施工图内属于通风和空调系统的所有项目,包括系统内的所有设备及起止点内的水电设备与管线;2.工程造价,合同固定总价款为1545万元,同时,对总价调整因素作了特别约定;3.付款方式,完成工程量达到总量的30%后,支付合同总价的20%。完成工程量达到总量的70%后,支付至合同总价的50%。工程量全部完成后,支付至合同总价的70%。竣工验收合格,并办理完结算手续后10日内,支付至结算总价的95%。剩余5%为质量保证金,竣工2年后付3%,竣工3年后付1%,4年维保期满后付1%。合同签订后,原告全面履行了合同约定的施工义务,该工程于2011年4月28日通过了原、被告、设计、监理等单位共同组织的验收,验收结论为“合格”。受被告委托,武汉XX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于2011年12月27日出具了《XXX大厦通风与空调安装工程造价咨询(结算审核)报告》,结论为“本工程审定金额为16235611元。”原、被告于当日对报告关于该工程的审定金额,予以签章确认。该工程已于2012年1月20日交付使用。依据合同约定,被告应于2012年1月6日前向原告付清工程总价款的95%,即15423830.45元。被告实付820万元,尚欠7223830.45元(95%的部分),剩余5%质保金811780.55元均已到退还期。原告多次去函催收,但被告总以XXX公司武汉销售分公司未支付工程余款为由拒付。二、代理策略本人接受原告委托,认真研究案情,并在调查被告财产线索的基础上,采取了如下诉讼策略:1.申请法院对被告的到期债权,即甲方欠付被告的工程款予以诉前财产保全。2.待法院执行保全措施后,迅速向法院提起诉讼。三、判决结果江汉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2日作出一审判决,判决如下:1.被告依约支付工程欠款7223830.45,并自2012年1月7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向原告赔偿逾期付款的债务利息,直止付清为止;2.全额退还质保金811780.55元,并自2013年4月28日起,以质保金487068.33元为基数,自2014年4月28日起,以质保金162356.11元为基数,自2015年4月28日起,以质保金162356.11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向原告赔偿逾期付款的债务利息,直止付清为止。被告不服一审判决,向武汉市中院提起上诉,但因未按时预交案件受理费,武汉中院裁定按自动撤诉处理。一审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二、二手房的过户手续要准备哪些材料1.买卖双方的身份证明;2.过户登记申请书;3.二手房买卖合同;4.房屋产权证;5.房屋界址、空间界限、面积等材料;6.与他人利害关系的说明材料。《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因买卖、设定抵押权等申请不动产登记的,应当由当事人双方共同申请。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不动产登记。第二十条规定,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办结不动产登记手续,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房子退租房东不退押金怎么起诉房子退租房东不退押金的起诉流程是:1.原告起诉2.法院受理后将起诉书副本送达被告3.被告在十五日内提交答辩状,法院在五日内将答辩状副本送达原告。如果被告不提交答辩状,不影响审理。4.决定开庭审理的案件,法院在三日前通知当事人并公告5.法庭调查阶段包括:当事人陈述;告知证人的权利义务,证人作证,宣读未到庭的证人证言;出示书证、物证和视听资料;宣读鉴定结论;宣读勘验笔录。6.法庭辩论包括: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答辩;第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或者答辩;互相辩论。法庭辩论终结,由审判长按照原告、被告、第三人的先后顺序征询各方最后意见。7.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8.判决宣告
一、合同履行抗辩权的种类有哪些呢合同履行抗辩权的种类有:先履行抗辩权、不安抗辩权、同时履行抗辩权以及诉讼时效的抗辩权等等。抗辩权是和请求权相对的,并且抗辩权要在规定的期限内行使。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二十六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应当先履行债务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第五百二十七条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二、抗辩权受诉讼时效限制吗抗辩权是形成权,不受诉讼时效限制。抗辩权是阻碍请求权的行使。诉讼时效经过抗辩权本来就是抗辩权之一,时间一过就是永远过了,当然不适用诉讼时效。当相对人提出一个请求权时,才可以提出抗辩权,相对人不提请求,也就无所谓抗辩权。《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三、抗辩权是相对权吗抗辩权是相对权。抗辩权是对相对人的给付请求予以拒绝的权利,即对抗请求权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二条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义务人可以提出不履行义务的抗辩。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义务人同意履行的,不得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抗辩;义务人已经自愿履行的,不得请求返还。
除非对方不具备抚养条件,法院一般会判决男女双方各自抚养一个未成年子女。
造成公私财物损失五千元以上的,应予以追诉。
你可以起诉公司,要求法院判令还款。
你有权要求赔偿11个月的双倍工资,同时要求补交社保。
除非你自愿,任何人不得强迫你辞职。
如果致害人拒绝赔偿,你可以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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