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龙学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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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地区:湖北-武汉

擅长:合同纠纷,房产纠纷,知识产权,损害赔偿,刑事案件,公司企业

工程总承包人不能以建设方未付工程款为由免除违约责任

来源:高龙学律师
发布时间:2022-0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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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本案情

原、被告于2009年6月17日签订了《XXX大厦暖通系统安装工程承包合同》。合同约定:1.工程内容,原告负责承建位于武汉市江汉区常青路“XXX大厦空调通风安装工程”,具体包括施工图内属于通风和空调系统的所有项目,包括系统内的所有设备及起止点内的水电设备与管线;2.工程造价,合同固定总价款为1545万元,同时,对总价调整因素作了特别约定;3.付款方式,完成工程量达到总量的30%后,支付合同总价的20%。完成工程量达到总量的70%后,支付至合同总价的50%。工程量全部完成后,支付至合同总价的70%。竣工验收合格,并办理完结算手续后10日内,支付至结算总价的95%。剩余5%为质量保证金,竣工2年后付3%,竣工3年后付1%,4年维保期满后付1%。

合同签订后,原告全面履行了合同约定的施工义务,该工程于2011年4月28日通过了原、被告、设计、监理等单位共同组织的验收,验收结论为“合格”。受被告委托,武汉XX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于2011年12月27日出具了《XXX大厦通风与空调安装工程造价咨询(结算审核)报告》,结论为“本工程审定金额为16235611元。”原、被告于当日对报告关于该工程的审定金额,予以签章确认。该工程已于2012年1月20日交付使用。

依据合同约定,被告应于2012年1月6日前向原告付清工程总价款的95%,即15423830.45元。被告实付820万元,尚欠7223830.45元(95%的部分),剩余5%质保金811780.55元均已到退还期。原告多次去函催收,但被告总以XXX公司武汉销售分公司未支付工程余款为由拒付。

二、代理策略

本人接受原告委托,认真研究案情,并在调查被告财产线索的基础上,采取了如下诉讼策略:

1.申请法院对被告的到期债权,即甲方欠付被告的工程款予以诉前财产保全。

2.待法院执行保全措施后,迅速向法院提起诉讼。

三、判决结果

江汉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2日作出一审判决,判决如下:1.被告依约支付工程欠款7223830.45,并自2012年1月7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向原告赔偿逾期付款的债务利息,直止付清为止;

2.全额退还质保金811780.55元,并自2013年4月28日起,以质保金487068.33元为基数,自2014年4月28日起,以质保金162356.11元为基数,自2015年4月28日起,以质保金162356.11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向原告赔偿逾期付款的债务利息,直止付清为止。

被告不服一审判决,向武汉市中院提起上诉,但因未按时预交案件受理费,武汉中院裁定按自动撤诉处理。一审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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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高龙学
  • 执业律所:湖北今天律师事务所
  • 职  务: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14201*********9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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