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颖律师

徐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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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长:合同纠纷,房产纠纷,继承,婚姻家庭

浅谈孙某盗窃案

来源:徐颖律师
发布时间:2010-1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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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介绍:

犯罪嫌疑人:孙某,女,1988130出生,2004410受到男朋友指使盗窃他人财物20000元后一同潜逃,2010213被抓获,同年310被逮捕,羁押于北京市XX看守所。

接案经过:

受孙某爱人刘某的委托并受本所的指派,由徐颖律师担任孙某的辩护人,通过与刘某交流徐律师了解到:孙某已与前男朋友分手,2008年与刘某结婚,并生育一女,刚满一周岁。接案后徐律师会见了犯罪嫌疑人孙某、查阅了卷宗,指出孙某为未成年初犯,具有悔罪表现,并积极与家属协商退赔脏款和缴纳罚金,开庭审理中提出如下代理意见,最终法院采纳了徐律师的意见,判处孙某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考验期2年。

经典辩护词:

辩护词

审判长、审判员:

北京市中淇律师事务所接受孙某的委托,指派我担任其涉嫌盗窃罪一案的一审辩护人。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之规定:辩护人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免除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为履行这一职责,辩护人会见了孙某,查阅了全部的卷宗,出席了今天的法庭审理,现依据本案查明的事实,发表辩护意见如下,请合议庭参考并采纳。

一、    对公诉机关指控孙某涉嫌盗窃罪这一定性没有意见。

二、 孙某系未成年犯,应当减轻处罚。

孙某于1988130出生,于2004410盗窃他人财物,犯罪时刚满16周岁,根据《刑法》第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三、 对孙某应当适用缓刑。

1、          孙某系初犯、且认罪态度较好。孙某13岁失去母亲,后被继母

打骂赶出家门,在亲属家过着寄人篱下的生活,迫于生活压力,一时糊涂犯了错误,其主观恶性较小。孙某被羁押后主动交待自己的犯罪行为、配合侦查机关及时查清犯罪事实,其认罪态度较好。

2、          积极退脏,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在侦查阶段,孙某的家属

积极配合,及时退赔脏款,没有给被害人造成经济损失。

3、          社会危害性小,没有造成严重后果。被害人系孙某的亲属,非

常同情孙某的遭遇,孙某家属积极退赔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并明确表示希望不追究孙某的责任。孙某的行为没有造成严重的后果,社会危害性较小。

4  悔罪态度较好。孙某深深地意识到自己年幼无知、一时糊涂犯下了不可弥补的错误,自己的行为伤害了家人,没有尽到一个母亲的责任,无法面对一周岁的女儿,更对不起社会,希望改过自新,重新做人。

根据《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6条之规定:对未年罪犯符合《刑法》72条第1款规定的,可以宣告缓刑。如果同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对其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应当宣告缓刑:

1)、初次犯罪;

2)、积极退赃或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

3)、具备监护、帮教条件。

综上所述,孙某系未成年初犯、认罪态度和悔罪态度较好,积极退赔,主观恶性较小,没有造成严重的社会后果,恳请法院本着教育、挽救和改造相结合刑事政策,判处孙某缓刑。

结语:

每次会见孙某,她都会流着眼泪对我说:“请转告我老公,我很对不起他和孩子”。今年孙某才22岁,她没有想到6年前初恋男友的一句话让她付出了如此大的代价。案件终于有了结果,但我的心里很沉重,每一个刑事案件,就是一个教训,我曾为一个30岁的男人涉嫌非法 *** 、弹药罪进行辩护,他是为了哥儿们义气,帮忙去 *** ,从中没有获利一分,最终被判处有期徒期10年。写出上面的文字,是希望看到的人能够告诉身边的人:选择正确的人作朋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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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徐颖
  • 执业律所:北京伟睿律师事务所
  • 职  务: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11101*********6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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