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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高级法院 (2019)京民申29xx号裁定书

来源:徐颖律师
发布时间:2021-1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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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京民申29xx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四川某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某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某某,四川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北京某某网络电视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某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某,北京市某某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唐某某,汉族,住北京市朝阳区某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颖:北京市中淇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第三人:四川某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某号

一审第三人:陈某某,男,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某号。

再审申请人四川某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北京某某网络电视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唐某某及二审第三人四川某某文化产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文化公司)、陈某某合同纠纷一 案,不服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8)京的民终11xx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某某公司申请再审称,案涉某某网络电视中心四川网视”(以下简称四川网视)为非法机构,某某公司收取我方四川网视管理费50万元,既无合同依据又无法律依据,应依法返还;(二)即使2014年8月13日、1 0月29日唐某某与某某文化公司所签《出资协议书》及:《补充协议》涉及的“四川网视”有关内容有效,某某公司所收我方缴纳的四川网视 2014年10月30日至2015年l0月31日的50万元管理费因四川网视已被撤销应予返还;(三)某某公司与某某网络电视中心没有任何法律关系,无权收取其非法举办的四川网视或“某某农业频道管理费,案涉50万元管理费依法应予返还。综上所述,我方申请再审,请求撤销二审判决。

某某公司提交意见称,(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正确、适用法律准确。我方与唐某某之间存在合作关系;唐某某与某某文化公司之间存在投资设立公司的合作关:某某公司与唐某某、某某文化公司之间是公司与股东的法律关系;(二)我方收取本案中的频道管理费50万元具有合法依据;(三)我方没有义务返还50万元频道管理费;(四)某某公司与股东之间的纠纷应另案处理。综上所述,某某公司提出的再审请求缺乏事实根据,依法不能成立,恳请法院依法驳回某某公司的再审申请。

唐某某提交意见称,我不同意某某公司的再审请求,请求贵院依法驳回,具体理由如下:(一)某某公司要求返还管理费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二)唐某某和第三人某某文化公司协商一致变更立合作事项由四川网视变为某某农业频道。虽然双方没有签署书面协议:促双方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某某公司已经取得某某频道在西南五省的广告代理权,并实际开展某某频道工作。网站中找到某某频道,并可以在网站首页下部,找到相关的许可证,故某某公司主张的无照非法机构等主张,将不攻自破。

本院经审查认为,某某公司向某某公司交纳管理费系基于其两位股东即某某文化公司、唐某某之间《出资协议书》及 《补充协议》的约定。某某公司并非《出资协议书》及《补充协议》的合同主体,其与某某公司之间亦存在合同关系。二审法院认为某某公司以唐某某违反上述协议为由,要求唐某某、某某公司返还管理费,缺乏依据,对其诉讼请求不予支持,符合法律规定,处理并无不当。某某公司申请再审的理由不能成立。综上,某某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

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

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四川某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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