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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环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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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助女工被狗咬 律师维权不可少

来源:苏环海律师
发布时间:2021-0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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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助女工被狗咬   律师维权不可少

 

2019年3月17日早上7时左右,一名年轻的外来女工在打工上班的途中,走在甘井子区鞍子山八一农场附近被两条突然窜出来的藏獒扑倒,两条藏獒轮番撕咬被害女孩。路过的群众看到后,多人奋力持树枝和用石头才将两条大狗驱离。

两条大狗疯狂的撕咬直接导致女孩腿部肌肉、背部肌肉大面积撕裂。女孩被路过的两位好心人救下送到医院后,情况仍然十分危急。而两条藏獒的主人却不见踪影,女孩贫困的家庭根本无法承受高昂的医疗费和护理费。家庭为此已经花费完了所有的存款,再无力承担相关的费用了。受害人父亲无奈给电视台打电话求助,大连电视台连续两天报道了此事件,而大狗的主人却消失的无影无踪,维权之路顿时陷入困境。

2019年3月21日被害女孩的父亲在万般无奈的情况下,抱着试试看的心情来到了律师事务所,看看是否可以通过法律维权。律师了解完案件情况后,决定帮助其进行维权,案件被确认为律师团队来处理,经过了解发现女孩被咬伤后,没有留下任何证据材料,导致维权难度极大,律师亲自带领律师团队到当地派出所调取证据材料,公安机关在律师多次请求下,出具了一份《证明》,证明了咬人大狗的饲养人系张某,以及接警报案后警察来到案发地掌握的受害人被咬伤的时间、地点,为诉讼奠定了基础,之后律师多次到现场寻找狗的主人,均没有找到,律师团队只能另辟蹊径,转换调查方式,通过与电视台记者联络,电视台同意提供他们针对案发后采访狗主人(两人)对案件的陈述录像材料,律师得知后,亲自到相关部门将视频材料调取回来,使得案件的证据更加详实缜密,在证据已经充实缜密的情况下,律师代理被害少女,将两名合伙养狗人(夫妻离异)作为被告起诉到了大连某区人民法院,要求其承担连带责任。案件立案后,被告仍然无法找到,律所多次专门派车接送法官前往案发地送达开庭传票。后来狗的主人迫于巨大压力,被迫到法院来签收传票。法院经过2次开庭,狗的主人均不到庭应诉,因为案件系侵权案件,必须要求有侵权事实和结果,这就要求我方证据必须无懈可击,才可以在对方不到庭的情况下,缺席判决对方承担责任,否则,无法认定侵权事实系被告行为,缺席判决其实要求的证据证明力要远远高于到庭应诉案件,在庭审完毕后在强大的证据面前,法院告知被告将缺席判决其承担责任。狗的主人不得不承认是自己的过错导致侵权发生的事实,同时,为避免两名被告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第一被告同意支付相关赔偿,经过调解双方达成了《赔偿协议》,侵权人一次性支付15000元赔偿款。

   本案的焦点问题是如何确定侵权主体,饲养的两条大狗由于没有饲养证,同时狗的主人也消失的无影无踪,只有及时准确确定侵权主体,诉讼才能顺利进行。

  在被告没有到庭的情况下,如何进行维权行动,对于被告是一人还是两人的问题,存在着不同的解读,法院在审理过程中,认为被告只能是一人,而我方诉讼是两名被告,法院的依据是公安机关《证明》,此证据显示是第一被告,没有其他第二被告,我方通过调取大连电视台的录像,在录像中显示,作为第二被告和第一被告同时出现在现场,并承认系狗主人,并承诺支付部分医疗费用,此证据作为视频证据,提供给法院,应当认定为合伙关系(两人离婚),共同承担赔偿责任,我方的观点被采信,法院认可了被告为两人。

本案件中,被告拒绝到庭诉讼,采取的是“以逸待劳”的诉讼策略,其不到庭,法院无法向其询问任何关于案件的事实和情况,其不到庭,举证责任不会分配给他,这就要求我方作为原告方证据要确实充分,否则,法院无法查清案件事实,无法判决,这会导致案件诉讼请求因证据不足被驳回。

《侵权责任法》第七十八条 的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本案件系一起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案件,案发后时间较长,已经无法还原现场真实状况了,必须取得直接认定的证据方可将案件维权成功,而此时作为案件的被告已经不知去向了,根本无法调取相关证据材料,必须取到直接和关键证据才能锁定案件胜局。

经过分析后,原告代理人认为获取公安机关到现场时的第一手证据,可以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通过努力协调,取到了唯一的一份公安机关出具的《证明》,该证据证明了案发时间,地点,案件发生情况和狗主人情况,此份证明是相关行政机关出具的,根据《证据规则》此份证据的证明效力高于其他证据,法院可以直接采信,没有此证据意味着案件无法顺利诉讼,该证据的取得,为依法维权成功奠定了基础。

我方是通过调取了关键证据《证明》和电视台的录像来胜诉案件的,这也为我们以后办理类似案件提供了借鉴,公安机关或者相关有权(行政主管)机关出具的带有结论性的证据材料,可以作为第一手材料直接采信,避免不必要的诉累,本案件通过直接获取结论性的证据,由法院直接判决案件。

本案件涉及的是“过错推定原则”的运用,律师只用充分理解和熟练适用此原则,才能准确维权成功。

过错推定的原则,立法出发点就是为了保障被侵权人的合法权益,举证责任十分困难的情况下,将“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彻底反转,成为侵权人(一般为被告)举证证明没有侵害被侵害人(一般原告)的事实和情况以及没有过错,否则承担赔偿责任。

我方在诉讼过程中,被告采取了不到庭的办法,企图逃避举证责任,因为被告不到庭,举证责任无法明示给被告,如果我方证据不确实,不正确,就会实际上导致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情况发生,法院得出的唯一的结论就会是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无法认定存在侵权事实,驳回诉讼请求,这要求我方必须举证清楚,确实,可以依法作出判决。

    本案件是做了充分证据准备的,本案如果按照“过错推定原则”准备证据,我方在对方不到庭的情况下,无法证明相关案件情况,会导致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后果,为此,我方未雨绸缪,将所有证据全部备齐,即使对方不到庭,仍然可以缺席判决的程度,最后赢得诉讼,案件只用通过对证据材料的充分调取,正确的组织,才能依法通过诉讼,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本案件通过对民事法律举证责任的熟练运用,在案件中我方依法认真准备了所有的证据材料,作到了未雨绸缪,通过诉讼达到了维权目的,保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本案件的胜诉,维护了受害方的合法权益,彰显了社会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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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环海律师
苏环海律师副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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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西岗区北京街108号
律师信息LAWYER INFORMATION
  • 律师姓名:苏环海
  • 执业律所:辽宁利金律师事务所
  • 职  务:副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12102*********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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