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交车上受伤害 律师维权讨说法
公交车上受伤害 律师维权讨说法
2018年5月14日,老人王某乘坐了公交车过程中,在车辆进站刹车过程中,将王某晃倒,导致了其受伤住院13天,经过检查发现肋骨骨折2条。由于当时事发突然,老人受伤时没有其他证人作证,导致了本案件无法及时诉讼,案件发生已经过去了8个多月,公交车辆的司机和单位均没有音讯了,老人迫于无奈,来到了律师事务所,希望能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由于本案件的发生时,老人在车上摔伤后,没有及时报警也没有固定相关证据,法院在立案时,要求老人出示相关的基本证据证明存在着侵权的情况,但是,老人无法出具相关证据,也无法说清楚被告的具体名称,导致本案件无法进入诉讼程序,律师受理案件后,经过研究案件,认为办理案件困难的是寻求证据以便立案审理,因老人受伤行动不便,主任律师亲自带领团队成员登门进行法律服务,律师多次到老人的家中进行调查走访,走访工作完成后,律师开始组织和调取证据,经过律师大量的工作,先后到了公交公司和车场,通过多次交谈,取得了司机本人的录音证据,并到相关的部门调取了被告的相关注册登记信息,确定了被告的主体,向法院立案获得法院认可。
在案件立案后,律师团队开始完善证据,在向公交公司提出调取车上摄像系统拍摄的现场录像的关键证据时,遇到了巨大的阻力,因为是关键证据,双方都十分重视,律师虽然经过努力,但是由于公交公司原因最终也没有能调取到该证据。
于是,律师团队经过研究,改变了诉讼策略,向法庭提出:“举证责任倒置”的意见。经过了律师大量的细致工作,将案件的基本证据组织完成,开庭时被告继续否认受援人在车上受伤的事实,律师严正告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五条有证据证明一方当事人持有证据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如果对方当事人主张该证据的内容不利于证据持有人可以推定该主张成立,你方车辆上4个摄像头拍摄了当时现场,不提供你方承担败诉责任”。被告方在我方严正表明我方立场的情况下,同时迫于强大的法庭压力,被迫承认了受援人在被告车辆上受伤的事实,我方依法获得了胜诉。
本案件经过大量细致的证据取证工作,我方的诉讼请求获得了法院的全部认可,法院判决了被告支付了30000元的相关费用,原告同被告方均对对苏环海律师工作都给予了认可,在案件审理完毕后,被告立即联系了代理律师,主动送来了30000元的款项。
本案件的胜诉是律师取证工作的胜利,证据的取得是律师的重要工作,本案件就是通过大量环环相扣并构成证据链条的证据来实现诉讼目标的,律师在案件审理中充分利用了“举证责任倒置”原则,迫使对方认可事实,本案件律师通过辛勤的工作,取得了原告和被告方的认可,为此类公交车引起侵权案件的代理提供了借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