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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某某某体育公司与房某某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罗龙江律师
发布时间:2020-06-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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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观点分析


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浙江某某某体育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


法定代表人:林某某,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龙江,浙江匡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志亮,浙江匡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担保人:中国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路。


负责人:郑某。


被申请人:房某某,男,住上海市徐汇区。


审理经过


申请人浙江某某某体育发展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房某某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浙江某某某体育发展有限公司于2019111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房某某的银行存款人民币3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中国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冻结被申请人房某某的银行存款人民币3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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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罗龙江
  • 执业律所:浙江匡智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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