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起诉状
原告:刘焕娣,女,1977年4月6日出生。香港特别行政区非永久性居民[《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二十四条:“香港特别行政区非永久性居民为:有资格依照香港特别行政区法律取得香港居民身份证,但没有居留权的人”]身份证号为R494940(3)。
经常居住地:宿州市墉桥区道东街道办事处港口社区居委会。
委托代理人:苏兆峰、安徽皖光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延辉,男,1976年7月8日出生,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身份证号为K555477(2)。
住址:香港九龙红磡机利士南路23号必发楼2楼C室。
诉讼请求
1、判决原告与被告陈延辉解除婚姻关系。
2、判决被告陈延辉支付原告及儿子抚养费、抚育费、人民币计陆拾肆万捌千元。(¥648000.00元)
3、判决被告陈延辉支付原告精神损害赔赏金人民币伍万元整(¥50000.00元)。
4、判决婚生子陈嘉浩归原告抚养。
5、判决被告陈延辉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原告刘焕娣与被告陈延辉2001年2月20日在安徽省民政厅登记结婚。2001年11月11日生有一子陈嘉浩、男、港澳居民来往内地证件号码为:RM0505945、一直随原告在宿州市生活、上学。婚后由于双方感情不和,夫妻二人长期分居,被告陈延辉,在其子陈嘉浩满百日来内陆看望儿子一次,再也没有来过宿州市。原告与被告陈延辉经常失去联系。10年间原告曾于2002年12月19日、2004年6月3日、2004年12月6日、2006年9月16日、2006年12月27日、2009年9月25日计六次去香港寻找被告,索要生活费、抚养费及被告在大陆欠刘小玲的一万元人民币。在香港期间除公婆对其偶尓照应外,被告一直弃原告母子不顾,避而不见。
综上所述,由于原被告双方感情不和,夫妻二人长期分居。造成原告精神压力大,思想负担重,长期报病在家。被迫与2006年辞去公职,长期靠母亲退休金接济生活。夫妻关系有名无实,夫妻感情完全破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09条之规定,特向你院提起诉讼,请依法判决。
此致
宿州市墉桥区人民法院
起诉人: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