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钓鱼触电身亡索赔84万法院判决供电公司负同等责任

来源:沈萍律师
发布时间:2015-0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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姜某鱼塘钓鱼时,不慎被上面的空架线触到,不幸触电死亡。事后,死者家属多次找供电公司协商赔偿未果,一纸诉状将当地供电公司告上了法庭。3月10日,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对这起触电人身损害责任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江苏省电力公司某供电公司疏于管理,电线高度严重低于最低高度,对姜某的死亡负有一定责任,酌定其承担本次事故的50%责任,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合计人民币421270.65元。

  2014年11月11日10时51分,三原告亲属姜某在宿迁市宿城区洋北镇船行电灌站北边鱼塘钓鱼时,不慎被上面的空架线触到。当时已报警,姜某经宿迁市人民医院抢救,于2014年11月11日11时20分因救治无效死亡,共花费医疗费748.3元。

  事后,原告到姜某触电地点对空架线离地距离进行丈量,仅有3米多高不符合国家标准,致使姜某未注意安全而触电身亡,遂将江苏省电力公司某供电公司告上了宿城区法院,要求供电公司赔偿84万余元。

  法庭上,供电公司辩称,姜某作为完全行为能力人,且在事故发生前多次到事故现场钓鱼,对现场情况应非常了解。明知高压线下有危险,仍在高压线下钓鱼,主观上有放任行为,同时也违反了电力设施保护条例,是引发事故的主要原因,对事故的发生姜某应负主要责任。同时,鱼塘的经营者或管理者在高压线下修建鱼塘,形成安全隐患导致事故发生,负有一定责任。另外,高压线的高度不是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

  案件审理中,法院经现场勘查发现,触电高压线两杆之间导线弧垂最大时的垂直距离不足国家规定的不低于5.5米的强制性规定。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作为事发高压电线的所有者与管理者,应加强对架空电线的管理,保证架空电线离地高度符合国家强制标准,适合使用并减小对周边环境的危险。但被告疏于管理,电线高度严重低于最低高度,对姜某的死亡负有一定责任。其在事发现场靠近路边较为显著位置设置了禁止钓鱼的警示标牌,警示标牌附近并无遮挡物,自事发地点能较容易地观察到警示标牌,但仍不足以免除其因电线高度严重低于最低高度应负的责任。

  姜某作为成年人,且不止一次到事发地点钓鱼,对事发地点较为熟悉,对钓具较为熟悉,对在高压线下钓鱼可能发生危险事故亦不应不知,故姜某应对可能存在的风险应予规避。但姜某在上述情形下钓鱼,对自身可能遭遇的危险持放任态度,故对本次事故应负一定责任。

  被告辩称鱼塘所有人或管理人应负一定责任,申请追加其为共同被告。因被告未提供初步证据证明鱼塘所有人或管理人(如果有)在本案中存在过错,故对被告该辩解,不予采信,对被告该申请,不予支持。

  比较原、被告各自过错,酌定被告承担本次事故的50%责任。

  据此,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六条、第二十六条,《工业与民用35千伏及以下架空电力线路设计规范》第7.0.2条规定,判决被告江苏省电力公司某供电公司承担姜某死亡各项损失50%的赔偿责任,合计人民币421270.65元。(朱来宽  韩光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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