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来源:秦符森律师
发布时间:2013-0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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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词——工程建筑、工程量、工程款、保证金。
2011年,张某(实际施工人)起诉:1、请求返还工程保证金102万元。2、请求支付工程款131万元。3、三被告承担连带责任。
第一被告是B公司的分公司;第二被告是承包人(中标人)B公司,第三被告是发包人A公司(委托秦律师应诉)。
一审法院查明:B公司的分公司把部分工程分包给张某实际施工,并收取张某工程保证金102万元,该工程已经实际履行,被告二与被告三之间已经结算完毕,该工程分包合同有效。一审法院判决:B公司承担全部责任,A公司不承担责任。
B公司不服,上诉到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相同,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11年,张某(实际施工人)起诉:1、请求返还工程保证金102万元。2、请求支付工程款131万元。3、三被告承担连带责任。
第一被告是B公司的分公司;第二被告是承包人(中标人)B公司,第三被告是发包人A公司(委托秦律师应诉)。
一审法院查明:B公司的分公司把部分工程分包给张某实际施工,并收取张某工程保证金102万元,该工程已经实际履行,被告二与被告三之间已经结算完毕,该工程分包合同有效。一审法院判决:B公司承担全部责任,A公司不承担责任。
B公司不服,上诉到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相同,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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