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不构成盗窃罪,应立即释放犯罪嫌疑人
来源:秦符森律师
发布时间:2012-06-20
人浏览
摘要:鲁某因涉嫌盗窃罪被刑事拘留,秦律师作为犯罪嫌疑人的法律帮助律师,向检察院侦查监督科及时提交了法律意见书,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检察院严格审查了有关资料,采纳了本律师意见,没有批准逮捕,警方遂立即释放了犯罪嫌疑人鲁某。
案情:2011年7月,被害人红红与鲁某(男)认识, 2011年11月两人开始一直同居,此后两人挣的钱放到一块花,共同买了——笔记本电脑、照相机。共同存钱到红红的名下银行卡里,红红把密码告诉了鲁某;平时红红上班走后都把房门钥匙给鲁某;2012年情人节两人吵架后,
本律师法律意见书的理由是:鲁某不构成盗窃罪;构成侵占罪,是自诉案件,侦查机关应撤销案件,由被害人自主决定是否向法院提出自诉。检察院依法不应批捕,请予纠正错误羁押,应该终止公诉程序。
以上内容由秦符森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法律快车建议您致电秦符森律师咨询。
秦符森律师
帮助过 34 万人好评:0
太原市小店区坞城路(与学府街十字路口东南角)学府壹号商务公寓(大楼)18层1804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