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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房屋买卖纠纷案-为刘某索赔8万赔偿金

作者:梁广宙律师 发布时间:2020-11-18 浏览量:0

  案情介绍:2010年9月,刘某与张某签订《房屋买卖合约》,约定刘某将位于广州市番禺区某房产以106万的总价售予张某,约定张某在收楼后负责偿还按揭款,直到办理房产过户手续为之止,并且约定偿还六个月以后由张某以转按揭的方式支付房款。刘某依约定将上述房屋交付给张某,但张某没有按照约定支付按揭款,六个月以后,也没有按照约定向银行办理转按揭贷款手续。

  律师分析:番禺梁律师接受刘某委托后,代理刘某多次发函给张某按照合同约定履行相应的义务,但张某依然没有按照约定履行其义务,刘某有权解除房屋买卖合同收回房屋,并且要求张某赔偿违约金。

  番禺法院调解:法院人民法院依法开庭审理该案,依法审理认定张某没有按照合同的约定支付按揭款,并且没有按照约定在6个月以后办理转按揭贷款手续,经番禺法院调解,刘某之前收取10万元定金以及2万的按揭款,共计12万,退还4万元给张某,刘某实际取得的赔偿金为8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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