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继承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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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辩护词

来源:余继承律师
发布时间:2011-0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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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审判员:

安徽黄淮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本案被告人**近亲属的委托并经**本人同意,指派本人作为本案被告人**一审的辩护人,经过庭前阅卷,会见被告人,并结合今天法庭调查中查明的案件事实,辩护人依法发表以下辩护意见:

一、关于故意伤害罪

(一)辩护人对公诉机关对被告人**构成故意伤害罪的指控不持异议。

(二)本案被告人**具有以下法定和酌定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节:

1、**属于从犯。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8)**刑初字第111号、(2009)**刑初字第13号等多份刑事判决书已经审理查明:本案整个过程中,由于**殴打**,**为了报复**,邀约**等人,由**提议报复被害人**,并由*电话通知被告人*,*又电话通知*,让*回来,**并不知道什么事,回来后就和**等人一起去找*,在“**网吧,**用刀捅了**的腹部,致其重伤。**出于一时冲动,也打了**一下,随后就从“**”网吧出来了。在该共同犯罪中,**的行为并没有直接导致**重伤,**发挥的只是辅助作用,属于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

2、被告**具有投案自首情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第一条规定:“犯罪事实已被司法机关发觉,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投案,构成自首”。本案中,**打算去公安机关自首,这时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去公安机关,在公安机关询问完寻衅滋事行为后,又主动供述伤害**的行为,应当视为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3、被告**自愿认罪,认罪态度好,具有悔罪表现。

无论在公安机关侦查阶段,还是在审查起诉阶段,以及在今天的法庭审理中,**均能如实供述,自愿认罪,具有悔罪表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对自愿认罪的,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三)量刑建议

量刑既要考虑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又要考虑被告的主观恶性等情况。适用刑罚时,必须考虑到罪犯的年龄、性格、经历、成长环境和一贯表现,考虑犯罪的动机、方法、后果和社会影响以及罪犯在犯罪后的态度、补偿损害及其它情况。本案案发时,**刚刚年满18周岁,还是**校的在校学生,缺乏社会经验,**出于年轻、义气,一时冲动,不慎犯罪,主观恶性不大;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较小,属于从犯;犯罪后,主动自首,自愿认罪,愿意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具有悔罪表现。因此,建议贵院对被告**减轻处罚。

(四)关于本案的刑事附带民事部分。

被害人**没有提供任何证据证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给他造成了经济损失,且从多份生效判决书中也已经确认其经济损失已经得到了其他同案犯充分的赔偿,其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请求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恳请贵院依法驳回刑事附带民事原告人对**的附带民事诉讼请求。

二、关于寻衅滋事罪

(一)关于本案的基本事实。

从被告人**供述(侦查卷P38-39P52-53)、被告人**供述(侦查卷P199P207)、被害人**陈述(侦查卷P318-320P323)、证人**证言(侦查卷P367-368P372)、证人**证言(侦查卷P376-378P381-382)、证人**证言(侦查卷P384-385P389)、证人**证言(侦查卷P393-394)等互相印证本案的基本事实如下:

20107223时许,被告人****等人去**大厦六楼KTV唱歌,KTV老板之子**认为时间晚,拒绝开房并声称:“叫谁来都不行,这是我家开的,想什么时候开就什么时候开”。引起**的不满,**就骂了**一句,**与**对骂,**就打了*一下,在吧台旁的**也把吧台旁的空啤酒瓶踢碎一个。随后,证人**对吧台小伙(*)说(侦查卷P394):“我们是来娱乐开心的,不是来找事的,我们都是**的,低头不见抬头见的。那个小伙对我点点头,我见他不再说啥,我们就转脸走出小屋有两、三米时,我见到那个小伙子从天花板里拿出一把长约六十公分的长刀,朝我们砍来,后来又跟着另一个手里拿着木棍,也跟着打”。**供述(侦查卷P52):“他先砍的**(**),砍住**的手了,又砍*的手,最后砍的我,接着**抱住**,**和我夺**的刀,一直都没有夺下来。**的妈妈也去夺**的刀了,最后,**打电话报警了”。**亦陈述(侦查卷P320)“后来,我妈的手被误伤了”。

(二)辩护人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等人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构成寻衅滋事罪缺乏事实依据,理由如下:

1、随意殴打他人,是指出于耍威风、倚强凌弱、需求精神刺激等不健康动机,无缘无故殴打他人。本案中,被告**等人作为消费者去KTV唱歌消费,由于**服务态度不好而发生争吵互骂,这是消费者与经营者在消费过程中发生的纠纷,被告**并没有没事找事、需求精神刺激的不健康动机。

2、情节恶劣,是指随意殴打他人手段残忍的;多次随意殴打他人;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本案中,因为互骂,**用手打了**一下,但是没有造成任何后果,不具备刑法规定的犯罪要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的特征,属于一般违法行为,其行为完全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进行治安管理处罚,根本不构成犯罪。

3、**等人走后,**出于报复伤害的犯罪故意又持刀行凶,致**重伤,其姐夫**持棍殴打**,公安机关也以故意伤害罪追究**的刑事责任。充分证明,本案的性质此时已经发生了根本性质的变化,转变为**的故意伤害行为,**等人搂抱**夺刀行为完全属于正当防卫,且马克**的轻伤、轻微伤结果都是**的故意伤害行为造成的;**询问笔录(侦查卷P314?你头上的伤和肚皮上的伤是怎么形成的:我头上的伤是他们用刀砍的,肚皮上的血道子不知咋弄的。?是谁用刀砍的:没看清。反正就是这三、四个人。法庭调查已经查明。持刀的人只有**一人,**等人都是赤手空拳进行防卫,因此**头上的轻微伤也不是**等人造成的。

综上,辩护人认为被告人**既没有寻求精神刺激的寻衅滋事不良动机,也没有任何情节恶劣的行为,只是在与**争吵互骂中打了**一下,**还用刀砍**。公诉机关对被告人**构成寻衅滋事罪的指控依法不能成立,恳请贵院依法宣告**不构成寻衅滋事罪。

(三)关于刑事附带民事部分。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法庭审理中已经查明:刑事附带民事原告人**的轻伤、轻微伤都是**的故意伤害行为造成的,与被告人**没有任何关系。因此,本案中,刑事附带民事原告人**没有因为**的行为受到任何伤害,他的轻伤、轻微伤结果都是其子**造成的,**无权向**提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因此,恳请贵院依法驳回刑事附带民事原告人对**的刑事附带诉讼请求。

 

以上辩护意见供合议庭合议时参考并恳请依法予以采纳。

 

辩护人:安徽黄淮律师事务所

  师:余继承

00年十二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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