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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质量纠纷代理词

来源:余继承律师
发布时间:2010-08-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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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词

审判长、审判员:

安徽**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本案本诉被告(反诉原告)*有限公司的委托,指派我们担任其一审诉讼代理人,根据刚才法庭调查中查明的案件事实,依法发表以下代理意见:

一、 本诉原告交售本诉被告组合代号为*号的*种质量不合格

本诉原告认为,其按照和本诉被告签订的《农作物种子预约生产合同》和生产规程生产,由本诉被告提供技术支持,且至今没有收到本诉被告关于棉种质量不合格的书面通知,该批棉种本诉被告已经销售完毕,也说明该批棉种质量合格;而且亲本是本诉被告提供的,可能亲本质量不合格;关于本诉被告提供的田间鉴定报告书、照片没有通知本诉原告共同参与,是其单方行为,不具有客观真实性;证人证言也都不具有客观真实性,不予认可。现代理人根据本诉原告和本诉被告签订的《农作物种子预约生产合同》和相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反驳:

1关于本诉原告违约的事实

本诉原告和本诉被告签订的《农作物种子预约生产合同》第一项约定:种子的数量是60000公斤,而本诉原告提交的证据本诉被告出具的收条却证明交售数量是49622.5市斤,少交70377.5市斤,显属违约;

第一项约定:种子的纯度≧96%,而经过本诉被告在宿州、海南的两地三次鉴定,本诉原告交售种子的纯度最高为84.33,最低为43%,均明显低于双方约定的标准及国家标准,属于劣质种子;

第二项约定:本诉原告向本诉被告交纳亲本费50000元,本诉原告没有交纳。对方代理人认为没有交纳该亲本费属于合同变更,合同变更要么双方协议变更,要么根据法律规定变更,而本诉原告没有提供任何证据证明该份合同发生变更事项,显属违约;

第五项第1条约定:承约方(即本诉原告)必须持有《种子生产许可证》,交售种子时还须提供该批种子的产地检疫合格证和《农作物种子质量合格证》。而本诉原告即没有举证其持有《种子生产许可证》,更没有在交售种子时向本诉被告提供产地检疫合格证和《农作物种子质量合格证》,显属违约;

第十五项约定:要求承约方(即本诉原告)每100-150亩配备技术员技术指导,在授粉期间每30-50亩配备一名质检员每日跟踪检查去雄授粉情况而做好日记录。而本诉原告并没有依约配备质检员,更没有依约做日记录,不按约定和生产技术规范生产,显属违约。

2、本诉原告认为其按照和本诉被告签订的《农作物种子预约生产合同》和生产规程生产,由本诉被告提供技术支持,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根据《农作物种子预约生产合同》第三项的约定本诉被告只是全程对数量、质量进行全程监控。全程监控只是本诉被告方的权利,而非义务;本诉原告方一直强调,生产过程中有本诉被告在场,即使本诉被告有义务,也履行了该义务;从《农作物种子预约生产合同》第十五项约定:在授粉期间每30-50亩配备一名质检员每日跟踪检查去雄授粉情况而做好日记录。而本诉原告并没有依约配备质检员,更没有依约做日记录,不按约定和生产技术规范生产,导致该批种子质量不合格。

3、本诉原告认为至今没有收到本诉被告关于棉种质量不合格的书面通知,该棉种应该视为质量合格,缺乏事实依据。根据《农作物种子预约生产合同》第五项第2条约定:预约方(本诉原告)收货后复检,发芽率、净度、水分三项指标在收货后两个发芽周期内复检完毕,纯度在收货后该作物的第一个生产周期内复检完毕,发现问题及时通知对方,逾期视为种子合格。从该约定看,只要求发现问题及时通知对方,并没有要求必须采用书面形式。根据《合同法》的规定,通知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它方式。事实上,证人*的证言证明该棉种鉴定后发现纯度较低,通知本诉原告工作人员*鉴定田实地查看;证人*的证言证明本诉原告的法定代表人*因该批种子的质量问题和货款问题两次来本诉被告办公室就此事进行协商;证人王**明其在鉴定田干活时,看见*来鉴定田实地查看;本诉被告问本诉原告:区农委的*是否就该批种子的质量问题进行调解?被告也自认**就该种子质量问题进行过调解。没有通知本诉原告,本诉原告就不会自认就种子质量问题进行调解。该组证据互相印证,本诉被告发现种子质量不合格后,已经及时通知了本诉原告,依约履行了通知义务。

4、本诉原告认为该批棉种本诉被告已经销售完毕,也说明该批棉种质量合格,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产品销售了就合格,没有任何道理。保证种子质量合格是本诉原告的法定义务。种子卖与不卖,与种子是否合格没有任何因果关系。从产品的形式看,产品必须有质量合格证;从双方的约定看,交售产品时本诉原告必须向本诉被告提供产地检疫合格证和《农作物种子质量合格证》;从产品的实质看,即使产品有质量合格证,也不代表产品质量就一定合格。而本案原告并没有向本诉被告提供《农作物种子质量合格证》,说明该批种子质量根本不合格;从实质看,该批种子销售到**有限责任公司后,又销售给终端农户,农户发现所购棉种质量不合格,纷纷要求赔偿,也说明该棉种实质上也确确实实不合格,**有限责任公司依法出具的证明也充分证明了该事实。

5、本诉原告认为亲本是本诉被告提供的,可能亲本质量不合格,导致棉种质量不合格。按照本诉原告的观点,亲本有问题,繁育的种子质量肯定有问题。那么,亲本有问题的前提,是本诉原告要承认种子质量确实有问题。本诉原告也没有提供任何证据证明亲本有质量问题,亲本与本案没有关系。

6、本诉原告认为本诉被告提供的田间鉴定报告书、照片没有通知本诉原告共同参与,是其单方行为,不具有客观真实性,没有法律依据。田间鉴定是否需要通知本诉原告到场,要看双方的约定。根据《农作物种子预约生产合同》第五项第2条约定:预约方(本诉被告)收货后复检,发芽率、净度、水分三项指标在收货后两个发芽周期内复检完毕,纯度在收货后该作物的第一个生产周期内复检完毕,发现问题及时通知对方,逾期视为种子合格。本诉被告享有复检的权利,这是合同赋予本诉被告的权利,不需要通知本诉原告到场,本诉原告如果对本诉被告提供的田间鉴定报告书、照片有异议,可以申请重新鉴定。事实上,本诉被告为了证明本诉原告交售的种子质量不合格,已经向法院递交了鉴定申请书,申请对双方共同封存样品进行鉴定,帮助本诉原告完成举证责任。本诉被告代理人认为鉴定季节不对,是因为其不了解田间鉴定。我们这里是棉花的收获季节,但是在海南,由于其特殊的气候条件,一年四季都可以作田间鉴定,而且全国的种子田间鉴定都是在海南进行的。

综上所述,本诉原告交售该批种子时没有《农作物种子质量合格证》,生产时没有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及生产技术规范生产,导致该棉种质量不合格;且本诉被告提供的田间鉴定报告书也充分证明该棉种纯度不符合双方约定,属于劣质种子,虽然本诉原告不予认可,但是其没有提供任何证据证明该田间鉴定报告书不具有客观真实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六条之规定: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只有本人的陈述而不能提出其它相关证据的,其主张不予支持。因此,本诉原告交售的种子质量不合格。

二、本诉被告有权拒绝向本诉原告支付货款。

   本诉原告和本诉被告签订的《农作物种子预约生产合同》第十项约定:入库牙率合格后付50%种款,余款海南鉴定后按合格数量一次结清。因此,本诉原告有先履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所以,由于本诉原告交售的种子质量不合格,不符合双方的约定标准,本诉被告有权拒绝支付剩余货款。

三、本诉原告应该赔偿本诉被告各项损失合计1348817.1

本诉被告与武汉新至成种业有限公司签订的《农作物种子预约生产合同》证明:双方签订了品种*号(8号)的预约生产合同,数量是60000公斤,总价款为420万。对方代理人认为德杂棉1号与其加工生产的组合代号为8号的F1棉种不属于同一个棉种,因此,损失与本诉原告无关。组合代号8号棉种只是出于商业秘密保护的需要,组合代号*81号。由于本诉原告的违约行为,致使本诉被告损失严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种子使用者因种子质量问题遭受损失的,出售种子的经营者应当予以赔偿,赔偿额包括购种价款、有关费用和可得利益损失。因此,本诉原告依法应该向本诉被告赔偿各项损失合计1348817.1元。(赔偿依据和赔偿标准详见经济损失一览表)

综上,恳请贵院依法驳回本诉原告对本诉被告的诉讼请求并依法支持本诉被告的反诉请求。

以上代理意见,供合议庭合议时参考并恳请依法予以采纳。

此致

**人民法院

代理人:安徽**律师事务所

  师:张 **     **

00年五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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