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真实成功案例)涉嫌交通肇事罪——成功取保。
交 通 事 故 复 核 申 请 书
申请人夏某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户口所在地: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身份证号×××××××××。电话×××××××××。
申请事项:
1、请求撤消“绍虞公交认字第33068222017000××号”交通事故认定书;
2、请求对该事故形成的原因及当事人责任重新作出认定,依据事实及相关法律规定认定申请人同等责任。
事实和理由:
一、道路和交通环境基本情况不准确。
经现场勘查该事故路段正在修路,南北双向两车道。事故发生侧机动车道是水泥路;非机动车道为砂石路,非机动车道下雨会存在积水,且时有车辆停靠会占据大部分车道。非机动车道中部偏外侧设有路灯,夜晚很多路灯不亮,且路灯杆占据部分非机动车道。
二、事故发生经过遗漏重要事实。
1、申请人发生事故时同向并排行进的是三个成年男子,而并非与申请人发生碰撞的王××、余××二人。且当时二人未靠路边行走,占据部分机动车行车道,事故发生时该路段能见度较底。
2、事故发生后,申请人第一时间停车并告知报警和打急救电话。并没有直接驾车离去,看到有人流血,考虑到需要救治需要费用且担心事故后与家属发生冲突才驾车离去。随后申请人筹措到救治费后先后送到医院积极救助伤者。请人虽离开现场,但是基于能更快的救助伤者而并非逃避法律责任,其主观上不存在逃逸的故意,不宜认定为驾车逃逸。
三、交通事故认定部分证据不足及对事故形成部分原因的分析有误。
1、事故后,交警部门并没有对申请人进行酒精测试,血液中酒精含量无数据证明达到20mg/100ml的法定饮酒标准或更高。认定饮酒后驾驶存疑。退一步讲,即便申请人有喝酒,但是酒后驾车的法定标准为血液中酒精浓度为20mg/100ml以上,80mg/100ml以下,目前暂无证据证明申请人血液中酒精浓度超过该标准,不宜认定“酒后驾驶”
2、王××、余××作为成年人,明知该路段修路且常有机动车通过,三人并排且不靠路边行进,其自身存在的过错明显,并非无过错。且过错程度应与申请人相当。故并非事故过错全部在申请人方,故不宜认定申请人承担全部责任。
四、当事人导致事故的过错及责任认定有误。
王××、余××未靠路边行走,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一条:“行人应当在人行道内行走,没有人行道的靠路边行走。”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第九十二条第一款:“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逃逸的,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责任。”显然,根据事实和法律规定,交通事故责任应分担。
再者,交警部门认定不符合《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GB19522-2010,以下简称“国标”)规定,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 20mg/100mL,小于80mg/100mL的驾驶行为,属于饮酒驾驶的标准。
综上,该事故中王××、余××在事故中存在明显过错,应承
担相应责任,故应减轻申请人的事故责任。望贵局依法查明事实,支持申请人的申请事项。
此致
绍兴市公安局交警支队
申请人:
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