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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案11亿 终获缓刑

作者:郝国华律师 发布时间:2023-04-18 浏览量:0

        01基本案情

     合肥某信息科技服务有限公司自成立以来,利用“某理财”P2P平台,以提供借贷中介服务为名,通过发布虚假借贷标的方式向社会不特定公众吸收资金。陈某、刘某作为实际控制人在浙江省杭州市成立独立资金小组,胡某系资金小组的组长。胡某按照陈某及刘某的指示,将平台吸收资金转至二人指定账户。因平台停止兑付,投资人报案,公安机关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立案。经审计2017年4月-2018年7月,平台共计吸收不特定公众资金11亿元,涉及集资参与人19854人;截至案发造成4846人损失共计2.4亿元。陈某、刘某、胡某等5名犯罪嫌疑人被采取强制措施。

        02辩护工作

       2019年1月第五犯罪嫌疑人胡某委托徽商所郝国华律师、汪晶晶律师作为其侦查、审查起诉、审判三个阶段的辩护人。委托人胡某系杭州资金小组的财务人员,领取固定工资,不以募集资金获取提成。工作内容为:对“某理财”P2P平台的数据、资金日报表、平台运营对比表进行汇总、登记、保管,并按照陈某及刘某的指示进行转账。本案辩护人拟作罪轻辩护。

侦查阶段:因胡某所在的资金小组涉及其他P2P平台“暴雷”,其在杭州市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羁押一个月。因本案的主犯陈某、刘某的案件由合肥市公安机关侦查,故杭州市公安机关将涉及胡某的案件移交至合肥市管辖。辩护人在接受委托后,向公安机关提交法律意见书并与公安机关案件承办人当面沟通案情,因杭州平台与合肥平台并非同一平台,不应将杭州案件与合肥案件进行合并处理,胡某提供的帮助行为无需重复评价。公安机关采纳辩护人的观点,合肥平台与杭州平台不合并侦查大大减少胡某的犯罪金额。因胡某自首且正在怀孕,公安阶段取保候审。

      审查起诉阶段:因本案涉案金额特别巨大,辩护人希望通过“认罪认罚”程序,为胡某争取较轻的刑罚。胡某有多项法定减轻从轻的情节,且在侦破陈某及刘某的案件中提供了重要线索,协助了公安机关侦破案件。辩护人多次提交法律意见书,建议检察院对胡某启动认罪认罚程序,并建议适用缓刑。因检察院分别对陈某、刘某以集资诈骗罪、对胡某等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提起公诉,针对胡某的从犯地位及在杭州羁押期间退赔的10万元情节不予认定,不同意对胡某建议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适用缓刑。辩护人充分分析本案,如不能获得缓刑的量刑建议,签署认罪认罚不利于胡某。故胡某未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审判阶段:胡某在审判阶段的取保候审期限即将到期,且哺乳期已过,没有新的理由继续取保候审,很快面临羁押。此时胡某已经做好被羁押的准备,但辩护人及时提交变更强制措施为监视居住,最终法院采纳了辩护人变更强制措施的意见。胡某在监视居住期间,第二次怀孕,监视居住期满后改为取保候审,本次强制措施的变更也对将来适用缓刑打下了良好的基础。虽然本案被告人涉嫌的罪名不一致,但胡某听从领导的安排,提供的是帮助行为,应当认定其从犯地位;胡某分别在杭州法院退赔10万元,在合肥法院退赔3万元,其已经将其所有的工资收入全额退赔,应当认定为其具有全部退赔的情节。辩护人多次提出建议对胡某适用缓刑以及因家庭困难减少罚金等辩护意见。

       最终,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采纳了辩护人的辩护意见,2022年12月判决胡某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罚金8万元。

       03案件价值

      本案涉及的犯罪数额高达11亿,最终获得缓刑离不开辩护人在每个阶段提供的有效辩护。本案辩护人在侦查阶段建议不合并侦查,审查起诉阶段在无法获得缓刑量刑建议时不建议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审判阶段及时申请变更强制措施,为最终法院判决适用缓刑打下了良好的基础。辩护人在相应阶段各个击破,抓住关键,作了比较细致的辩护意见,从而争取到缓刑的良好效果。

       本案中,胡某大学毕业后从事财务工作,因法律意识淡薄,为他人犯罪提供了帮助,走上了犯罪的道路。虽然本案一直取保候审,但长达4年的担惊受怕以及最终的刑罚,也是对其的深刻教育。这个案件告诫大学生找工作时须谨慎,一定要增强守法意识,不能只为了眼前的利益,更不能抱有侥幸心理,以免涉嫌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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