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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在国外,另一方如何在国内起诉离婚?

来源:杨东律师
发布时间:2015-03-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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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在国外,另一方如何在国内起诉离婚?

  【案例概况】

  原告张女、被告李男2010年相识恋爱,2011年2月1日在香港登记结婚。2012年3月1日生育一女名李某,2012年12月被告去国外后失去联系,分居至今。原告为此委托杨东律师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女儿李某随原告共同生活。


  【律师分析】

  上海市欣隆律师事务所杨东律师接受原告张女的委托后,对此案进行分析认为,本案主要需解决以下法律问题:

  1、原告张女可否在国内起诉?

  按照民诉法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外,一方居住在国内,不论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国内一方住所地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国外一方在居住国法院起诉,国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受诉人民法院有权管辖。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因此,原告张女可以在国内原告住所地起诉离婚。

  2、原、被告香港登记结婚证书的认证问题

  本案中因原被告在香港登记结婚,故需对香港地区结婚证书进行认证,相关的认证程序一般是由我国司法部指定的公证律师做公证(包括查核和公证),然后委托香港律师到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加盖转递章,最后将该份文件寄回内地使用。

  3、被告李男无法联系,法院可否依法判决离婚?

  本案中被告李男因在国外失联,故相关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无法送达,依法应当公告送达。而被告李男在公告送达的情况下未到庭应诉,应视为被告李男放弃了对原告张女所主张之事实和提供的证据进行辩驳的权利,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被告李男自行承担。

  另外,被告李男去国外后与原告张女失去联系,双方分居至今,婚姻关系形同虚设,可以认定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法院可以判决离婚。

  4、女儿李某的抚养权法院如何处理?

  本案中关于孩子抚养问题,考虑到孩子尚年幼,目前孩子随原告张女生活,且被告李某在国外失联,因此法院一定会将抚养权判给原告张女。

  【法院裁决】

  最后法院判决准予原告张女与被告李男离婚,女儿李某随原告张某共同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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