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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长:刑事案件,交通事故,互联网纠纷

杭州刑事律师成功案例:林某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成功取保候审缓刑

来源:史晓东律师
发布时间:2021-0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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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情简介

被告人林某某经营纺织企业,为了降低进口成本,非法牟利,谎报进口货物名称,涉嫌偷逃应缴税款人民币达几十万元,案发后,林某某被以涉嫌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刑事拘留。

 

二、办案经过

史晓东律师接受委托后,为了解真实案情,在一个月内,本律师多次到看守所会见林某某,两次到办案派出所和主办人员沟通案件,陆续提交了建议不予呈捕的法律意见,不予批捕的法律意见,经律师多方奔走、沟通、协调,最终检察院采纳本律师法律意见,同意对林某某不批捕,林某某随即被释放,重获自由。林某某和家属对律师服务,表示非常满意。之后,该案法院也对林某某适用了缓刑。

 

、裁判要点

法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为了逃避海关监管,偷逃税款,偷逃应缴税额 ,其行为已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支持。但考虑到林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有坦白情节,且林某某自归案其就认罪认罚,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符合缓刑适用条件,依法判处林某某有期徒刑并适用缓刑

 

四、法条链接

第一百五十三条 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

走私本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三百四十七条规定以外的货物、物品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较大或者一年内曾因走私被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后又走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对多次走私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走私货物、物品的偷逃应缴税额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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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晓东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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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LAWYER INFORMATION
  • 律师姓名:史晓东
  • 执业律所:上海博和汉商(杭州)律师事务所
  • 职  务:高级合伙人
  • 执业证号:13301*********4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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