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晓仲律师

于晓仲

律师
服务地区:江苏-无锡

擅长:债权债务,交通事故,劳动纠纷,刑事案件

公司破产债权人仍能受偿

来源:于晓仲律师
发布时间:2010-08-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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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2009年5月下旬,江阴某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下称债务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潜逃,公司财产被众多债权人哄抢一空,该公司不久便进入了破产程序。委托人李某在4月底向债务公司支付184万元现金并取得债务公司对某建工集团的价值184万元债权的权利。该债权实际上是包工头赵某挂靠在某建工集团名下承包某楼盘形成的。包工头赵某趁公司破产之机向委托人提出以90万元人民币了结该笔债务,委托人觉得难以承受遂委托本律师处理。

    案情分析:委托人手持的是债务公司盖章和法人签字的委托收款协议和委托收款授权书,但委托收款协议未表明是债权转让,协议日期在2009年4月28日,之后债务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又多次就该笔债权签署类似授权委托书给其他债权人。因为委托收款协议很难被认定为是债权转让,该笔债权面临着被法院冻结的危险。

    办案思路:本案的唯一解决办法是与实际债务人赵某进行调解。只要与赵某达成协议,把该笔债权的偿还日期提前,再与债务人赵某另行签订一份债务承担协议,由其承担还款责任,则本案即成功解决。

    办案经过:本案十万火急!委托人与本律师刚刚签订合同,债务人赵某即来电说,法院向某建工集团发出冻结债权的通知集团正在询问该笔债权是否清偿。本律师与委托人立即前往赵某办公室协商解决。赵某拿出其他几份授权委托书,说:“还有几个人来我这里收款呢?他们都只要30万就行了。”对此,本律师阐明了几个观点:第一、其他债权人虽然只要30万,但你的债务未必了请,这要看债务公司与债权人之间的债权金额。对他们的情况你了解吗?第二、我方是债权转让,债权转让在先,并不担心法院查封,也不担心债务公司破产的影响;第三,一旦法院查封该笔债权,你在某建工集团的帐目也同样被冻结,某建工集团因此也不会给你结帐的。你目前最好的选择是和我们合作,大家共同想办法解决这个问题。赵某考虑再三,答应了委托人提出的150万和解要求。当天下午一点,委托人和赵某签署了债务承担协议,由赵某承担该笔债务。然后委托人又出具书面文件,确认某建工集团已付款。
经验总结:律师应该具备的优良品质

    一、律师应当具有敢于负责的敬业精神,并具有当机立断的决策能力,能为当事人提供及时、准确的决策,把握稍纵即逝的机会。本案中,承办律师是在情况十分紧急,又无事先准备,决策时也没有时间与委托人沟通,当场提出并与赵某确定调解方案。这与很多律师明哲保身,宁可委托之事办不成也唯恐出任何差错的律师形成了鲜明的对比。

    二、律师应当具备迅即、准确的反应能力,及时把握问题的关键,提出整套解决问题的思路。本案中,承办律师就是把握住法院冻结债权对赵某也有不利之处,成功劝说赵某配合解决问题。这与很多律师纠缠于合同文字之间,在委托人面前卖弄文骚,延误委托之事形成鲜明对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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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LAWYER INFORMATION
  • 律师姓名:于晓仲
  • 执业律所:江苏倍思特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 执业证号:13202*********4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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