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军律师

张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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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地区:江苏-宿迁

擅长:婚姻家庭,建筑工程,刑事案件,劳动纠纷

为泗洪集资案中兰博基尼车主辩护

来源:张军律师
发布时间:2013-0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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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泗洪集资案中兰博基尼车主辩护

       又一次成功的辩护

相信泗洪集资案很多人都有耳闻,但只有深入其中的人才会知道,泗洪的集资现象真的很特别,就像吴英被定集资诈骗遭到很多人反对一样,我的当事人被定集资诈骗,我也提出了异议。我的当事人在案发时尚欠1000多万元无法偿还,很担心自己会被判决无期或死刑(在经济犯罪中偏偏集资诈骗还保留死刑)经过在庭审中我对本案案件事实细致入微的分析,泗洪集资现象深入浅出的讲解,情理法理的辩论,最终使我的当事人被判决13年有期徒刑。其本人与其家属均比较满意,下面是本案的辩护词:

辩护词

审判长、审判员:

江苏钟山明镜(宿迁)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付某亲属的委托,指派我作为付某的辩护人,出庭参加今天的庭审活动,根据庭前会见、阅卷和刚才的法庭调查现发表如下辩护意见,供法庭参考:

一、从集资情况看。

首先其借款的对象是固定的,人数很少。目前仅差四个人钱,华磊应为普通的民间借款,且这四个人均是其比较熟悉的朋友。其次其没有采用任何方法向社会公开宣传,其也不知道他尚欠款的3个人的钱又是从哪里来,事实上他借款所涉及的人中,有些人的钱确实是自己的钱,没有再从下家去筹集,比如石国松,所以付某主观上其不想去危害社会公众,也想不到其行为会危害社会公众。从上述情况来看付某集资行为与普通集资诈骗行为显然是有区别的,其主观恶与普通的集资诈骗的主观恶显然是小的,在量刑方面法院应予以考虑。因目前付某只欠石定荞、柳金波、高强生三个人钱款还,故辩护人分别就付某向这三个借款的情形进行分析,以说明其与普通的集资诈骗相比情节较轻,不能同等对待。

1石定荞。首先是由石定荞主动提出要借款给付某,双方才发展能借贷关系。根据期待可能的理论,当石定荞主动提出要借款给付某时,很难期待付拒绝,因一般人均无法拒绝。从这个意义上说石定荞对本案也有过错。其次付并不知道石定荞的款项来源,虽然证据表明石定荞的钱从下家筹集,但付某并不知道,其主观上并没有想到会危害社会公众。再次付共借石定荞九次,前七次每次都能按约定偿还本息,只是到最后两次无法填补漏洞。可见其并非是一开始就具非法占有的故意,他认为有了这些钱就可以很容易挣到更多的钱,所以没有想去经营管理好钱,出现亏空也是其自己无法想到的。最后辩护人认为欠石定荞的数额应为504万而不是550万。因第八次借款的本金是654万,是算上第六次的利息后才变成700万的。而第九次借款是350,这样最后两次没还的本金是654+350=1004500(利息)=504万。

2  柳金波。首先对柳金波的借款次数较少仅为两次。其次被告在向柳金波借款时,是明确说明是借他的钱来还帐的,双方也没约定利息,柳也没找其要过,卷宗中没有证据证明柳的钱是由他的下家筹集来,所以辩护人认为对柳金波的借款应认定为民间借款。无论如何起诉书将被告人刚从监狱出来时向柳借5万元买车时尚欠的2.5万元算在其中是不对的。因当时被告人尚未从事集资活动,显然属民间借款。

3高强生。高强生曾主动向付提出过,如果需要钱,从他那拿。因高强生的钱一部份是高强生自己的,一部份是高强生从他3个朋友处借的(朱海兵、朱麒麟、刘波),且都是没有利息的。最后被告人通过各种手段包括卖房积极还款。是因印辉差被告钱,被告人叫印辉偿还,而印辉没有还才导致欠高强生的钱2244万。所以辩护人认为对高强生的借款属民间借款。

以上是与本案定罪量刑有关的集资情形,辩护人认为其集资诈骗的情节与普通的通过公开宣传、以直接的非法占有为目的集资诈骗是有区别的,特别是在认定被告人的集资诈骗数额时,不能仅看其尚未偿还的数额,而要乎先区分是否是民间借款,是民间借款的自然不包括在数额内。所以在本案中仅有石定荞的504万可以认定为犯罪数额。(在对本案的定上辩护人认为定诈骗可能更为恰当)

关于挥霍财产情况。辩护人也注意到有一本专门证明被告人挥霍财产的卷宗。但辩护人提出几点意见,1购买房产与黄金不应该认为是按霍,因这些财产是增值的,恰恰可以用这些购买来的财产卖钱还帐,事实上最后被告人也确实把这些财物变卖还帐。2购买的车辆虽价格高,但都在使用很短时间后就卖掉还帐了。3应当说被告人主要是将钱用来赌博了。所以辩护人恳请公诉人与法官在认定其挥霍财产行为时,不要因为看到卷宗中谈到其住几天宾馆,买几件手饰就偏激的认为其挥霍财产质恶劣,而通过理分析,我们可以看出是基本是被输掉了。辩护人仅想说明其挥霍财产的行为并不是我们想像得那样恶劣。

二、从悔罪态度看

1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应认定为自首。因为:首先被告人一经公安传唤后即主动归案,从没有逃避,随传随到。因传唤并非是强制措施,经传唤归案显然是主动投案。被告人归案后在公安一开如讯问案情时就承认并交待自己的犯罪事实。但是本案的特殊在于本案涉及人员多,涉及的经济往来太复杂,让被告人在一经讯问时就把所有的经济往来说清楚显然是不可能的,所以被告人说了,得把帐目拿来想想才能交待清楚。所以不能因其第一次没有说清楚就认为是被告人不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事实情况是被告人在看到帐单后即通过回想把自己能想起来的全如实交待了,所以辩护人认为其属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符合自首的两个条件,是自首。即使不认定为自首,因其是随传随到,也可以反映其态度是好的,在量型时也应予以考虑。

2、事发后将两处房产,所有车辆,首饰均卖掉还帐。

3、在庭审中能自愿认罪,应从轻处罚。

综上,辩护人人认为被告人在借到石定荞的款项后,主要用于赌博进行了挥霍,致使部份款项无法偿还,构成犯罪,理应受到惩罚。其本人也一直没有回避这个问题,认识到自己的错误,愿意接受处罚。但是恳请法院在量刑时要考虑其于一般的集资诈骗案相比,情节是轻的,其悔罪态度是好的,特别是对本案的量刑更要考虑到泗洪这种集资的大环境。因泗洪相当一部份民众的肓目逐利心理,使得泗洪集资现象呈现这样的情况,即并不是集资者到处找人借钱,而是很多民众主动要求把钱借出去,这样才催生出很多像被告人付某这样的借贷者。(目前在泗洪像付这样的人不在少数,欠钱比他还多的也不在少数)应当说泗洪每个在此事件中受害的民众对此事件的发生均是有过错的,(有相当部份人并不能称为受害者,而是受益者,因他们取得得高利已远远超过本金)从某种意义上讲付某也是民众盲目逐利行为的受害者,所以最后恳求法院在对被告量刑时考虑到上述种种情况,对被告人从轻处罚!

辩护人:张军

江苏钟山明镜(宿迁)律师事务所

201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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