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晶律师

沈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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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地区:北京-北京

擅长:婚姻家庭,房产纠纷,继承,刑事案件

本案是一起第一次起诉离婚,被告不同意,法院判不离的离婚纠纷案件

来源:沈晶律师
发布时间:2018-04-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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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季某,男,39岁,住址北京市朝阳区。

被告:林某,女,37岁,住址北京市朝阳区。

原告向法院起诉请求为:1、解除原、被告婚姻关系;2、婚生女由原告抚养,被告支付抚养费;3、依法分割婚后共同财产;4、被告承担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04年,原、被告自由恋爱,双方于2007年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女,婚后由于双方性格不合,被告脾气暴躁,双方经常为生活琐事发生争吵,双方现已分居一年,上述行为已严重的影响了夫妻感情,故起诉到法院。

被告辩称:认为夫妻感情未破裂,原告所述理由不充分;双方确实存在经济压力,在教育子女方面存在分歧,但达不到离婚的程度,所以不同意离婚。

法院通过审理查明以下事实:对于双方没有争议的事实,本院确认。庭审中原告提前被告的生活照片23张,以证明被告大部份时间都在看电视,看手机,对孩子不负责任;被告认可照片的真实性,不认可证明目的,并称照片并不能反映经常性状态,只是生活一部份,不能说明自已对孩子不负责任。本院认为,夫妻之间要互敬互爱,相互理解;遇有矛盾应沟通解决。本案中原、被告自由恋爱,感情基础好,虽因子女教育、日常生活产生矛盾,影响了夫妻感情,但未达到破裂的情况,且被告表示愿意改善双方的感情,加强交流。鉴于双方感情未破裂,故法院对原告离婚的诉讼请求不支持。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离婚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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