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养费纠纷
来源:沈晶律师
发布时间:2011-1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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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林某某,男,1周岁
法定代理人:李某某(原告之母),女,24岁
被告:常某某,男,25岁
原告林某某诉称:2004年原告之母与被告相识,2005年二人恋爱并同居,在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情况下,2009年6月原告之母怀孕,2010年2月15日原告出生,原告自出生之日起一直由母亲抚养,被告未履行过做父亲的责任,更未支付过抚养费。现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每月给付原告抚养费1500元,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常某某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要求1500元抚养费的诉讼请求过高,具体理由如下:被告经济状况不好,现每月收入2000元,2009年被告结婚,并生有一子。被告之妻现待业,家庭生活除被告工资外,无其他经济来源。
法院经过审理最终认为:父母均有抚养教育子女的义务。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母,均应当负担子妇的抚养费,林某某出生后一直随母亲生活,被告作为原告的生父应支付原告的抚养费。综合本案中被告的支付能力最终判决:
一、被告自本判决生效之月的下月起于每月初十日内支付原告抚养费七百元,至原告十八周岁止。原告出生之月至本判决生效之月每月七百元抚养费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月一次性付清。
二、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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