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海文律师

李海文

律师
服务地区:黑龙江-哈尔滨

擅长:债权债务,合同纠纷,劳动纠纷

辩护词

来源:李海文律师
发布时间:2012-11-07
人浏览

辩护词 

审判长、审判员:

黑龙江高盛律师集团事务所接受本案被告人耿XX妻子的委托,并征得被告人本人的同意,指派我律师担任本案被告人耿XX的辩护人。

开庭前我们认真地研究了公诉机关的起诉书,详细地查阅了本案的全部案卷材料,并会见了被告人耿XX,同时进行了必要的调查,今天又听取了庭审调查,对本案案情有了较清楚的了解。现发表出如下辩护意见供法庭参考:

一、 被告人耿XX构成非法经营罪

《药品管理法》第十四条规定,无《药品经营许可证》的,不得经营药品;同时,第七十三条规定,未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生产药品、经营药品的,依法予以取缔,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包括已售出的和未售出的药品,下同)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刑法》第被告人耿辉平在没有《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经营药品,违返了我国《药品管理法》的规定,触犯了刑法,构成非法经营罪。

二、被告人耿XX具有情节

被告人耿XX在得知公安机关找他时,主动从长春赶回榆树市土桥镇,并打电话给哈铁公安处杨XX,与杨约好在土桥派出所等杨,然后在亲友的陪同下来到土桥派出所。

被告人耿XX如实供述了自己的行为,被告人耿XX的几次供述清晰并一致、符合案件客观事实。辩护人提供的证据和公诉人当庭宣读的《耿XX到案经过的补充说明》证实了被告人耿XX自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已的犯罪事实,根据《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被告人耿XX属于自首。

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三、 被告人耿XX具有立功情节

根据耿XX当庭供述,在被告人于XX到案前,耿XX向公安机关揭发了于XX的犯罪行为,经庭审查证属实。根据《刑法》第六十八条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综上,被告人耿XX构成非法经营罪,同时,被告人耿XX犯罪情节较轻、认罪态度诚恳,犯罪后有自首和立功表现,请人民法院从轻、减轻对耿XX的处罚。

此致

哈尔滨市铁路运输法院

 

辩护人:黑龙江高盛律师集团事务所

                                      李海文

 2010122

以上内容由李海文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法律快车建议您致电李海文律师咨询。
李海文律师
李海文律师
帮助过 1513 万人好评:5
  • 经验丰富
  • 态度好
  • 解答快
哈尔滨市香坊区建北街55-6号
律师信息LAWYER INFORMATION
  • 律师姓名:李海文
  • 执业律所:黑龙江良治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 执业证号:*********
联系本人CONTACT ME
  • 服务地区:黑龙江-哈尔滨
  • 地  址:
    哈尔滨市香坊区建北街55-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