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导军律师

曾导军

律师
服务地区:湖南-长沙

擅长:合同纠纷,债权债务,建筑工程,公司企业

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后反悔予以起诉,法院依法驳回其诉讼请求

来源:曾导军律师
发布时间:2015-05-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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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顾】:
2011年9月18日7点左右,张X(未成年人)骑自行车和同学们一起上学,在娄星区东坪西街三星公司路边上将贺XX撞到在地后,立即招呼一起上学的同学方XX查看情况并报警。贺XX被送往娄底市中心医院就诊,经诊断为右股骨颈骨基底部骨折。事后,贺XX找到了张X家长索赔,并获赔4000元。2011年12月19日贺XX再次主张权利,双方就此事在初步达成口头协议后,就本次事件在长青司法所进行了一次性处理调解,并签订了人民调解协议书,双方约定:一、张X一次性赔偿贺XX三万元整;二、此协议一次性处理,今后双方不得以此事再提要求,故意挑起任何事端及其它方式上诉,否则将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张X当即履行完毕。不久,贺XX获悉自己的伤可能构成伤残,于是在2012年1月4日委托娄底市湘中司法鉴定中心对其本人进行伤残鉴定,结论为贺XX之损失构成九级伤残。2012年9月12日,贺XX向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起诉,认为此前的一次性调解协议显示公平,要求变更调解协议并要求增加补偿金额,赔偿原告经济损失79090.11元(不包括已支付的三万元)。
【曾导军作为被告的代理律师对此案的代理思路】:
人民调解协议书的达成是否合法、合理?是否为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自愿达成?是否存在显失公平、变更情形?
【法院判决结果】:
法庭上,曾导军律师就自己的观点与对方发生了激烈争辩,并对对方的观点一一予以反驳,在庭审调解阶段,对方主动提出调解要求,但曾导军律师代表被告方明确表示不愿意调解。2013年5月6日,娄星区人民法院以人民调解协议书具有法律效力,不存在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变更的情形,依法驳回了原告对被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曾导军律师温馨提示】:
人的健康是幸福生活的前提,是革命的本钱,每个人都要关心自己的身体。如自己的人身权、健康权在受到侵害时,对自己的身体损失程度应充分认知后才能与对方达成赔偿协议,不要急于为了得到赔偿款而不惜损失自己利益的情况下与另一方达成协议,这是一种对自己不负责任的做法,也是对家人一种不负责的做法。因此,曾律师一般建议在身体受伤治疗终结后,将相关的病例资料、诊断证明等资料提交司法鉴定中心,对自己的损伤情况做出司法鉴定意见后,由专业的律师计算后再谈调解也不为迟,这样才能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
【案件后续】:
本案一审判决后,原告方没有提出上诉,本案审理终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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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经验丰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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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LAWYER INFORMATION
  • 律师姓名:曾导军
  • 执业律所:湖南图邦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 执业证号:14313*********9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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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麓云路梅溪湖创新中心7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