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德朝律师

吴德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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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地区:浙江-宁波

擅长:合同纠纷,交通事故,劳动纠纷

2014年宁波市何某某职务侵占罪案例

来源:吴德朝律师
发布时间:2014-1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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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宁波市何某某职务侵占罪案例

    何某某,2007年毕业于浙江某某大学的经济管理专业,来到宁波某某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担任销售员。何某某工作热情很高,能力也很强,短短几年就升为销售主管。公司的业务逐渐熟悉后,他发现公司的副经理李某和公司的客户有些不正常的来往。原来,李副经理在公司的招投标事情上动了手脚,私下里将其他厂商的报价偷偷报给了该客户,该客户已经连续三年成功与公司签约,李某某从中也拿到了不少好处。何某某也被李副经理拉下了水,在犯罪的道路上越走越远。

2013年7月,公司的领导发现了这其中的猫腻,向警方报警。何某某、李某等人被公安机关以涉嫌职务侵占罪刑事拘留。何某某的亲属得知这个消息都惊呆了,大家一直以何某某为家族的榜样,引以为傲。他们来到律师楼,委托了宁波吴德朝律师为何某某辩护。吴律师接受委托后,会见了何某某,他表示十分悔恨,愿意退赃。吴律师积极与公司沟通联系,帮助其汇款给公司,并让公司出具了谅解书。案件公诉到法院后,吴律师将公司的谅解书交给主办法官,希望能对何某某从轻处罚。

经过吴律师的辩护,何某某被法院以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

附辩护意见概要:

    

    首先,鉴于被告人何某某已经自行认罪,且态度诚恳,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其职务侵占罪的定性不持异议。 

    其次,被告人何某某有如下酌定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

    一、被告人何某某是初犯、偶犯,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小。

     被告人何某某一向表现良好,通过自学考试本科,先前无违法犯罪前科。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小,法庭能对何某某从轻发落,给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也给他的家庭一线生机。

     二、被告人何某某如实供述,认罪态度很好。

    归案后,被告人如实地提供了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深刻,决心认罪服法,重新做人。从派出所的讯问笔录来看,何某某在接受询问时,主动坦白交待了自己犯罪事实。 从案发以来的所有笔录来看,前后一致,从被公安机关第一次询问以来,其自始至终都如实地供述自已的罪行,具有坦白的情节。 

    被告人归案后如实地交待了自己的全部罪行,而且都能够一直认真如实供述。庭审中,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罪态度较好。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的规定,请法院在量刑时对其从轻处罚。

    三、被告人主观上具有悔罪表现,愿意痛改前非,重新做人。

从整个案件的侦查到起诉再到审判,从被告人的口供中可以看出,被告人在案发后能够积极主动、全部、彻底地向司法机关交待自己的犯罪行为,说明被告人已经认识到自己犯下了严重的错误,有改过自新、重新做人的良好愿望。从今天的庭审情况来看,被告人也能够主动交待犯罪事实,认罪态度很好。

    四、积极退赔公司的损失,并取得其所在单位的谅解。恳请法庭从轻处罚、减轻处罚。何某某家属代为退赔受害单位损失,取得受害单位谅解。

    五、行为人在整个犯罪环节所起作用较小、获利较少、建议认定为从犯,给予何某某从轻、减轻处罚。本案的主要组织、策划为本案其他同案犯,犯罪所得的分配也有其他同案犯支配、决定,行为人何某某本人实际分得的违法所得也较少。从对账单中可以查明的金额也较少。建议对何某某从轻、减轻处罚。

    六、行为人家庭情况特殊:父母年迈、子女年幼、行为人自身积极进取,自己自学本科。恳请合议庭能对其从轻、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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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吴德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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