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德朝律师

吴德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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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地区:浙江-宁波

擅长:合同纠纷,交通事故,劳动纠纷

2014年宁波市江北区程某某交通事故七级伤残获赔43万余元

来源:吴德朝律师
发布时间:2014-08-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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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宁波市江北区程某某交通事故七级伤残获赔43万余元

程某某,来自安徽省阜阳市,来宁波打工十余年了。2013年8月18日凌晨,黄某某驾驶浙BXXXXX号小型客车从宁波江北区驶往海曙区。04时30分左右,当该车沿倪家堰路由北往南行驶至该路288号附近地方时,车头与同方向行驶由程某某骑行的环卫江北保洁三轮车车尾发生碰撞,造成程某某受伤及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宁波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江北大队对该交通事故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黄某某承担全部责任,程某某不承担责任。

程某某当日被送至宁波大学医学院附属医院住院治疗。诊断为:颈椎外伤、颈4/5脱位、颈4/5椎间盘破裂、颈4/5棘间韧带断裂、颈4/5椎间盘突出、颈脊髓损伤、不全瘫 Frankel C级。

程某某出院后,在家人的陪同下来到吴德朝律师的律师楼办理了委托手续。吴德朝律师法律团队立即到暂住地的派出所、交警大队、车辆管理所等处进行了调查取证工作。经查,肇事车辆车牌号码为浙BXXXXX小型客车所有人为黄某某,在某某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商业险。同时,吴律师经调查发现程某某在发生交通事故前,已经在宁波市江北区务工、生活多年,程某某的残疾赔偿金应当按照城镇户籍标准予以支持。

之后,吴德朝律师带领程某某到宁波市某某司法鉴定所进行鉴定。该司法鉴定所对程某某的伤情详细鉴定后,作出鉴定意见:1、程某某因交通事故致颈部受伤,颈脊髓损伤伴不全瘫等,经手术治疗,目前遗留单瘫(右下肢肌力4级)等,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严重受限,评定其伤残等级为七级伤残。2、程某某属部分丧失劳动能力。3、建议其伤后休养时间为8个月、护理时间5个月。4、营养期建议为3个月。5、后续治疗费以实际发生为准。

     经过上述尽心地调查取证、鉴定等充分准备工作后,吴德朝律师法律团队为程某某准备好民事起诉状、赔偿清单、证据清单及证据材料等,将案件起诉到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案件受理后,吴律师多次参与调解工作,尽力为程某某争取权益。最终,程某某、肇事司机及保险公司达成调解协议,程某某获赔各项赔偿款合计43万余元。

    对于此办案结果,程某某及其家人表示十分满意,感激之情溢于言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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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吴德朝
  • 执业律所:浙江合创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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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证号:13302*********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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