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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与康某某侵害商标权纠纷案

来源:吴德朝律师
发布时间:2014-05-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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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与康某某侵害商标权纠纷案

【案情摘要】

最近,吴德朝律师代理一起侵害商标权纠纷案件。案情是这样的:刘某某是“伊人来”、“yirenlai”(均为化名)注册商标的权利人,两商标注册使用的商品为服装。康某某在淘宝网上销售的服装商标均为“伊人来”、“yirenlai”(均为化名)。刘某某认为康某某的上述行为侵犯了其注册商标专用权,遂通过公证处进行了调查、取证工作。刘某某请求法院判令:康某某立即停止在淘宝网上未经授权销售“伊人来”、“yirenlai”(均为化名)商标服装的侵权行为;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50万元。

【代理意见】

《商标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权(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因此,被告未获得原告授权,在网上擅自销售商标的服装,侵犯了原告的商标专用权。《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规定,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有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在确定赔偿数额时,应当考虑侵权行为的性质、期间、后果,商标的声誉,商标使用许可费的数额,商标使用许可的种类、时间、范围及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开支等因素综合确定。第十七条规定,商标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包括权利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对侵权行为进行调查、取证的合理费用。故原告依法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停止在网上销售带“伊人来”、“yirenlai”(均为化名)商标的服装,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

【法院判决】

宁波市北仑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决1、被告康某某立即停止在淘宝网上销售侵犯原告刘某某“伊人来”、“yirenlai”(均为化名)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服装的行为;2、被告康某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刘某某经济损失18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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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吴德朝
  • 执业律所:浙江合创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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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证号:13302*********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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