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鄞州区梅某某交通事故九级伤残按照城镇标准获赔23余万元
宁波市鄞州区梅某某交通事故九级伤残按照城镇标准获赔23余万元
梅某某,是宁波市鄞州区的一位失土农民,平时在家做做小生意,照顾照顾老人,生活平静而惬意。2011年8月28日的一天,梅某某的平静日子被一场交通事故打断了。
2011年8月28日晚,汪某某驾驶浙BYUXXX号牌小型普通客车由宁波市鄞州区横街镇驶往东钱湖。20时47分许,途经71省道自北向南行至供电路交叉口时与在人行横道的梅某某等人发生碰撞,造成梅某某受伤的交通事故。梅某某受伤后,当日被送至李惠利医院抢救治疗。入院诊断为右耻骨骨折,右肩胛骨骨折,右侧颞叶、额叶脑挫伤、蛛网膜下腔出血、右侧胫骨平台粉性骨折、右膝后交叉韧带内侧副韧带、股四头肌肌腱断离等。2011年10月18日,东钱湖公安分局交巡警大队做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汪某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梅某某无责任。
梅某某通过朋友介绍,来到浙江合创律师事务所委托吴德朝律师办理其交通事故案件。吴德朝律师团队立即到鄞州区交警队、市车辆管理所、鄞州区土地局等等进行调查取证工作。梅某某的伤势稳定后,需要进行伤残鉴定。律师团队帮助梅某某收集证据材料,向司法鉴定所申请鉴定。
2012年12月10日,宁波市康宁医院司法鉴定所作出鉴定意见书为:1、精神医学评定:脑外伤所致轻度智能损害;2、因果关系评定:目前精神状态与车祸导致的颅脑损伤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3、伤残等级:道路交通事故九级伤残。2013年1月22日,宁波诚和司法鉴定所作出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1、梅某某因交通事故致颅脑损伤后遗留轻度智能损害的伤残等级为九级伤残,梅某某因交通事故致右胫骨平台骨折伴多发韧带、肌腱损伤,目前遗留右膝关节活动部分受限的伤残等级为十级伤残。
伤残结果出来后,吴德朝律师团队立即准备好诉状、证据材料后,梅某某向鄞州区人民法院起诉。经法院开庭审理后,鄞州区支持梅某某按照城镇标准计算伤残赔偿金的诉讼请求。梅某某获得伤残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医疗费等等合计四十三余万元,扣除近20万医药费,梅某某获赔23余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