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宁波市江北区王某某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案胜诉
2013年宁波市江北区王某某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案胜诉
案情简介:2012年12月11日下午,高某驾驶登记车主为余姚某某运输队的重型罐式货车,从宁波市江北区仓储路驶往余姚市,16时45分左右,当该车沿319省道从东往西直行通过甬八线路口时,车头右侧与由北往南通过该路口的由王某某驾驶的宁波XXXX号电动自行车车身左侧相碰撞,该货车右中后轮碾压倒地的王某某身体及电动自行车,造成王某某受伤并经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及二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2012年12月28日,宁波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江北大队作出第2012C000xx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该证明书调查到的事实为:“……五、根据当事人高某的描述,其驾车通过路口过程中具有疏忽大意的过错行为。……九、事故当事人一方王某某已在交通事故中当场死亡,事故现场附近监控录像未拍摄到事故发生经过,经走访等调查也无其他证人对此次交通事故发生的过程证实,根据目前的证据材料无法确定事故发生过程路口的交通信号灯情况,故无法查证本起交通事故的事实。因此,对本起交通事故的责任无法认定。”
律师析案:本案关键之处在于:1、在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情况下,如何主张赔偿责任。虽然根据道交法第76条的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实行推定过错责任,机动车一方如果无法证明非机动车方有过错的,即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2、受害人虽在浙江某某不锈钢有限公司工作多年,并已缴纳社会保险多年,但居住地仍属于农村,受害人本人为农村户籍。受害人的死亡赔偿金计算标准有城镇标准和农村标准之别。3、受害人系上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依法可以申请工伤认定。但是由于事故责任无法认定,所以困难较大。
法院调解:法院经过开庭审理后,确认,王某某在此次交通事故中并无过错,不承担事故责任。经过法院主持调解:肇事车辆的车主及保险公司支付王某某的家人50余万元。
另外,受害人王某某系上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王某某的家人依法可以申请工伤认定。吴德朝律师帮助王某某家人收集相关材料,向宁波市江北区劳动部门申请工伤认定。现劳动部门已经受理王某某家人的工伤认定申请,日前王某家属已经获得工伤75万元赔偿(含社保核算理赔60余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