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宁波市曹某工伤八级伤残赔偿案成功调解
来源:吴德朝律师
发布时间:2013-0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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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宁波市曹某工伤八级伤残赔偿案成功调解
2011年2月份的一天,曹某及其家人来到吴德朝律师的律师事务所咨询工伤的法律事宜。曹某,四川资阳人,系宁波江北某某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的员工。2010年6月17日,曹某在工作时被机器割伤手腕,遂被送至宁波市第二医院住院治疗11天。经宁波市江北区劳动局认定曹某此次受伤属于工伤,宁波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十级伤残。吴德朝律师在接受咨询时,详细查看了其受伤情况,估计十级伤残的鉴定偏低。吴德朝律师提议其到浙江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身重新鉴定,需要先做肌力测试检查一下受伤情况。
2011年5月9日,浙江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最终鉴定结论:曹某的伤残为八级伤残。2011年6月10日,吴德朝律师的律师团队为曹某收集材料、书写仲裁申请书,向宁波市江北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2011年7月29日,江北区劳动仲裁委作出仲裁裁决,该裁决书以曹某年龄距退休年纪不足三年为由,一次性工伤补助金和医疗补助金按照标准的60%来进行赔偿。吴德朝律师方对此不服,2011年8月15日诉至江北区人民法院。2010年9月9日,该案开庭。在主办法官的主持下,双方达成民事调解书。具体的款项到2011年10月15日支付给吴德朝律师方当事人,当事人对此比较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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