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鄞州工伤劳 动 仲 裁 申 请 书
劳 动 仲 裁 申 请 书
申请人:何XX,男,汉族,19XX年X月X日出生,身份证号码: XXXXXXX
住安徽省安庆市XX县XX镇XX村XX组XX号
被申请人:宁波XX自动设备有限公司,住址:宁波市鄞州区XX镇XX村XX路XX号,法定代表人:朱XX
请求事项:
1、要求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9266元;
2、要求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工伤医疗补助金:5216元;
3、要求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伤残就业补助金:5216元;
4、要求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停工留薪期工资:3.5月×3211元/月=11238.5元;
5、要求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扣发的工资:1033元;
6、交通费:510元
以上各项合计42479.5元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于2010年4月20日进入被申请人宁波XX自动设备有限公司工作,工作岗位为电焊工,月平均工资3211元。双方于2010年5月4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期限为2010年5月4日至2011年5月3日。2010年7月6日,在工作中右手被机器压伤,多处骨折。2010年8月5日,申请人的右手骨折被鄞州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2010年10月28日,鄞州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申请人的伤势为十级伤残。
综上,申请人认为,申请人系被申请人的员工,对于本次工伤事故,被申请人应当根据我国有关法律规定保障申请人应得的权益。为此,申请人特向贵委提起劳动仲裁申请,望裁如所请。
申请人:何某某
2010年 11 月 2日
该案诉至宁波市鄞州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后,因为当事人急于回老家,希望能早日得到赔偿。我积极与主办的仲裁员联系沟通,希望仲裁委能调解此案。后双方在仲裁员的主持下达成调解,吴德朝律师的当事人何某某拿到现金赔偿3万余元,对此结果比较满意。
![吴德朝律师](http://d03.lawtimeimg.com/photo/2010030915045854_220wh220.jp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