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德朝律师

吴德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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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地区:浙江-宁波

擅长:合同纠纷,交通事故,劳动纠纷

杜某鄞州2010年交通事故成功获赔

来源:吴德朝律师
发布时间:2013-0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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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某鄞州2010年交通事故成功获赔

该案当事人通过网站委托吴德朝律师为其维权,吴德朝律师团队接受委托后,详细了解案情,立即进行调查取证。掌握案情事实后,律师团队认真整理材料,书写诉状,后诉至人民法院。在法院主办法官的主持调解下,当事人得到自己的相应赔偿,深感欣慰。

民事起诉状

原告:  ×××,女,汉族, 1969 1 5 日生,住四川省阆中市,:×××××××

被告1:×××,男,汉族,1973 6 3日生,住四川省南部县,:××××××××

被告2: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

住所:宁波市江东区××××号,法定代表人:×××      

诉讼请求:

1、依法判令被告1赔偿原告各项损失66749.88元(扣除被告1已支付医药费部分的7542.58元,实际应再支付59207.3元,详见赔偿清单);

2、依法判令被告2在交强险范围内直接对原告上述赔偿金额承担赔付责任;

3、本案的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20091206×时×分,被告1驾驶浙BT××××号由南往北方向行驶至段梅线4KM+100M地方处,与原告动自行车发生碰撞,致使原告受伤。原告到宁波市泌尿肾病医院就医。20091216日,宁波市公安局鄞州分局交通警察大队做出甬(公)鄞交肇2009第××××××××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该认定书认定:被告1负主要责任,原告负次要责任。

    2010年6月 17日,经宁波诚和司法鉴定所鉴定,原告因交通事故致使L2锥体压缩性骨折(前缘压缩1/3),目前腰部活动功能部分受限的伤残等级为十级伤残。同时,该鉴定书认为原告在伤后住院期间及出院后一段时间内,需要卧床数月,日常生活不能完全自理,需要护理,建议原告的护理时间为2.5个月,在伤后约5个月的时间内需要休养。该鉴定书还认为,由于原告L2锥体压缩性骨折压缩较严重,骨折正常愈合需要营养支持,建议营养期限为2.5个月。

因本次事故,原告共蒙受各类损失费用合计66749.88元(具体见赔偿清单)。被告1在支付了7542.58后,未对原告的损失进行进一步赔偿,实际应再支付赔偿的金额为59207.3元。

被告1驾驶的BT×××号摩托车由被告2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承保,保险凭证号为××××××××。

综上所述,原告认为,被告1的行为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告2作为该肇事车的交强险保险人,应当在交强险范围内直接对原告上述赔偿金额承担保险责任

为此,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特向贵院提起诉讼,望贵院判如所请。

此致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编号

证据名称

份数

页数

原件/

复印件

来源

证明对象

1

身份证

1

1

复印件

原告

证明原告的主体资格

2

机动车驾驶证及行驶证

1

1

复印件

被告

证明被告的主体资格

3

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保险单

1

1

复印件

被告

证明浙BT××号摩托车在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投保,保险凭证号为:×××

4

工商信息单

1

1

复印件

原告

证明被告2的主体资格

5

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1

1

复印件

宁波市公安局××分局交通警察大队

证明交通事故过程及责任分担的事实

6

医疗

1

9

复印件

 原告

证明原告因伤检查治疗及支付医药费的事实

7

门诊收费收据

1

1

复印件

原告

8

门诊病历

1

1

复印件

原告

证明原告受伤就医诊断的事实

9

出院记录

1

1

复印件

原告

证明原告受伤在宁波市泌尿肾病医院住院18天及诊疗的相关事实

10

请假证明书

(休假证明)

1

2

复印件

宁波市泌尿肾病医院

证明原告负伤根据医嘱休息的事实

11

鉴定费发

1

1

复印件

宁波诚和司法鉴定所

证明原告依法申请伤残鉴定的费用

12

司法鉴定意见书

1

7

复印件

宁波诚和司法鉴定所

证明原告的伤残等级为十级伤残

13

工资明细表

1

1

复印件

宁波××制衣有限公司

证明原告交通事故前的实际收入

14

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

1

1

复印件

宁波市地方税务局

证明原告的收入完税情况

15

误工证明及收入情况证明

1

1

复印件

宁波申××制衣有限公司

证明原告的误工费情况

16

交通费

1

33

复印件

出租车、客车

证明被告因受伤发生的交通费共计517

                                    证据提交人:

                                                    

赔偿清单

1、十级伤残赔偿金:12641元×20年×10%25282

2、医疗费:7542.58+1433.3=8975.88

3住院护理费:90元×18天=1620

4、住院伙食补助费:30元×18天=540

5、出院后护理费:90元×(2.5×30-18)天=5130

6、营养费:30元×2.5×30天=2250

7、司法鉴定费:1700

8、误工费:2830×188/30=17735

9、交通费:517

10精神抚慰金:3000

共计人民币66749.88 元,扣除被告1已支付医疗费其中的7542.58元,实际应再支付赔偿的金额为59207.3元。

以上内容由吴德朝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法律快车建议您致电吴德朝律师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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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LAWYER INFORMATION
  • 律师姓名:吴德朝
  • 执业律所:浙江合创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 执业证号:13302*********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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