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德朝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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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宁波市余姚故意杀人案辩护被告人获无期徒刑

来源:吴德朝律师
发布时间:2013-05-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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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宁波市余姚故意杀人案辩护被告人获无期徒刑

2011年年底,宁波市余姚市某镇某村发生了一起故意杀人案件,印某因生活琐事、宗教信仰问题与妻子发生口角,一怒之下用小刀杀死其妻子。后吴德朝律师团队为其成功辩护,20127月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其无期徒刑。辩护词的主要观点为:

一、被告人印某的归案行为虽然不能认定为自动投案,但可以参照法律对自首的有关规定酌情从轻处罚。

二、本案在量刑时应充分考量印某杀人犯意产生的原因及发展的过程。

1、被告人是上门女婿,结婚后甚至还随妻子姓氏更改了姓氏。受到中国传统观念的影响,多年以来,被告人在家里没有任何经济地位,得不到应有的尊敬,甚至没有作为一个男人最基本的人格尊严,所以被告人自卑感很强烈,一直以来生活得很压抑、很痛苦。另外,信仰基督教非但没有给他带来精神的解脱,反而遭致妻子的强烈反对,夫妻关系更加紧张。

2、案发当晚被害人不恰当的说方式,刺激了被告人,导致被告人采取了过激的行为。因此,辩护人认为被告人此次犯罪属于激情杀人。被告人的杀人故意属于临时犯意,与蓄谋杀人相比其主观恶性要小,案发后又坦白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三、被告人认罪态度好,自愿认罪。

被告人悔罪态度好,愿意认罪伏法。在归案后,先后的几次讯问笔录都如实、完整地供述了自己的犯罪行为,且没有任何隐瞒。而且在庭审中,对自己所犯的罪行后悔不已。因此望法院充分考虑该情节,酌情对其从轻处罚。

四、被告人之前没有受过任何法律处分,一贯表现良好。

多位证人包括被告人的儿子、儿媳、邻居的证言中,都提到被告人平时很胆小,老实。可见,被告人本来是个朴实的农民,也已经60多岁了,身患糖尿病、心脏病、高血压等多种疾病,恳请法院能对其从轻处罚。

综上,请求法庭考虑被告人投案自首,被告人属于临时起意,激愤杀人,与蓄谋杀人相比主观恶性小,认罪态度较好,对被告人予以从轻处罚,给被告人一个改过自新、重新做人的机会。以上辩护意见,诚请合议庭参考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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