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贺某交通肇事罪(逃逸情节)成功辩护减轻处罚
来源:吴德朝律师
发布时间:2013-05-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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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贺某交通肇事罪(逃逸情节)成功辩护减轻处罚
2012年4月9日,贺某的家人来到吴德朝律师所在的事务所,委托其为贺某交通肇事罪辩护。
案情是这样的,2012年3月初的一天,贺某驾驶车辆转弯时将骑电动车同向转弯的张某撞成重伤(后张某经抢救无效不幸去世)。贺某当时十分慌张、惊恐,离开现场3小时后才到交警队处理。贺某的行为可能涉嫌交通肇事罪,且可能有逃逸情节。根据刑法规定,是要判处3—7年的有期徒刑。而且根据浙江省高院的司法解释,对于交通肇事后逃逸的,一律不适用缓刑。
很快,被害人家属将贺某、保险公司起诉至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要求死亡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丧葬费、精神抚慰金等各项损失合计60余元。后经过多方努力,三方最终达成民事部分的调解协议,且很快赔偿款项到位。被害人家属出具了对贺某的刑事谅解书。2012年5月24日,贺某交通肇事案开庭审理。经过吴德朝律师的尽心辩护,贺某得以减轻处罚,被判处两年两个月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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