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江北王某某交通事故死亡获得高额赔付案例
来源:吴德朝律师
发布时间:2013-05-10
人浏览
2012年宁波王某某交通事故死亡案农村户籍按照城镇标准赔付案例
王某某,来自安徽省某县某村某队,来宁波打工多年。2012年5月30日中午,王某某在骑行电动车路经宁波中官路路口时被右转弯的浙JXXXXX重型半挂牵引车撞倒、碾压受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2012年6月初,王某某的家属找到宁波吴德朝律师,要求委托其办理该交通事故案件。接受委托后,吴德朝律师和处理交通事故的警官多次沟通联系,请其尽早作出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经过详细的调查取证工作、诉讼材料准备工作,吴德朝律师法律服务团队帮助王某某的家人准备好民事起诉状、赔偿清单、证据清单及证据材料。于2012年6月11日将该案诉至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该案后开庭审理,吴德朝律师庭上据理力争,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2012年9月28日,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作出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及被告保险公司赔偿原告的各项损失合计86万余元(死亡赔偿金按照城镇户籍标准获得支持)。
以上内容由吴德朝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法律快车建议您致电吴德朝律师咨询。
吴德朝律师
帮助过 709 万人好评:2
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环城北路与湖西路交叉口世茂日湖中心2号楼7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