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德朝律师

吴德朝

律师
服务地区:浙江-宁波

擅长:合同纠纷,交通事故,劳动纠纷

镇海冯某一级伤残诉韩某等交通事故案例

来源:吴德朝律师
发布时间:2013-05-10
人浏览
 

镇海冯某一级伤残诉韩某等交通事故案例


20117月,韩某驾驶汽车发生车祸,将冯某撞成重伤。冯某的伤情被鉴定为一级伤残。韩某话联系到我,希望能委托我为其处理该机动车责任纠纷。吴德朝律师团队接到该案后,制定了详细的诉讼方案。后该案在律师的努力下,主办法官主持调解结案。当事人对律师的工作以及调解结果非常满意。

民事答辩状(核心草稿)

答辩人:韩某、李某

被答辩人:冯某、叶某

现答辩人与冯某等机动车责任事故纠纷一案,依法答辩如下:

首先对原告因本起交通事故造成的身体伤害表示深深的歉意。

一、     对原告主张的法医鉴定费没有异议,

二、     关于伤残赔偿金。根据《浙江省首届法医临床鉴定业务研讨会会议纪要》的规定“对因损伤造成神经功能障碍、颅脑损伤后遗留智能损害等一般应在伤后6个月后鉴定”,我方认为冯贤国鉴定时机过早,未在受伤后6个月后鉴定。

三、     对被抚养人生活费,原告方应提交被抚养人的相关合法证据,由法院根据证据认定。

四、     医疗费用,由法院根据据核准。

五、     原告主张鉴定后的护理费不合理,同意按1人护理标准计算1年。

六、     原告主张的后续医疗费并未实际发生,且原告的病情不稳定,我方对此后续医疗费不予认可,原告可在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

七、     原告主张的营养费用、住院物品费用存在重合部分,由法院酌情确定。

八、     原告主张的交通费过高,应以实际且必要发生的计算。

九、     原告主张的精神损害抚慰金过高,由法院酌定

十、     交通费及护理用品的费用应是合理且必要的支出,由法院根据据酌定。

十一、关于误工费,原告应提交住院期间未发放工资的相关证明。

十二、被告已支付的医疗费101735.4元要求在本案中一并处理

十三、责任比例,我方应承担主要责任,而非全部责任。

以上内容由吴德朝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法律快车建议您致电吴德朝律师咨询。
吴德朝律师
吴德朝律师
帮助过 709 万人好评:2
  • 经验丰富
  • 态度好
  • 解答快
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环城北路与湖西路交叉口世茂日湖中心2号楼7层
律师信息LAWYER INFORMATION
  • 律师姓名:吴德朝
  • 执业律所:浙江合创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 执业证号:13302*********003
联系本人CONTACT ME
  • 服务地区:浙江-宁波
  • 地  址:
    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环城北路与湖西路交叉口世茂日湖中心2号楼7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