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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交通肇事案 辩 护 词

来源:马敬律师
发布时间:2012-0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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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辩  护  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山东国宗律师事务所受本案被告人刘某某的委托,指派我们作为刘某某的辩护人。接受指派后,我们会见了被告人,详阅了案卷材料。

首先,我们代表被告人对被害人的身亡表示哀悼,并向被害人的家属表示深深的歉意;我们代表被告人对伤者表示深深的歉意。

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某某犯有交通肇事罪的定性不持异议。但是,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刘某某具有减轻处罚、从轻处罚的法定情节和酌定情节:

  一、被告人具有从轻、减轻处罚的法定情节

被告人系自首,《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是自首”。其理由如下: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交通肇事后保护现场、抢救伤者,并向公安机关报告的,应认定为自动投案。被告人发生交通肇事后,主动报警打电话,投案和积极抢救伤者。被告人的行为完全符合自动投案的条件。

  2、交警部门到达后被告人主动如实交代了交通肇事经过,完全符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情形。

   所以说,辩护人认为,被告人的行为完全具备自首的构成要件,应当属于自首。

二、被告人具有酌定从轻处罚的情节

  1、被告人属于过失犯罪并且系初犯,她以前未受到任何处分,表现良好,邻居和同事对其评价都很好,不具有主观恶意。

  2、被告人积极悔罪。无论在案件的哪个阶段,被告人能够全部、彻底地向司法机关交待自己的犯罪行为,说明被告人已经认识到犯罪行为的危害性,有改过自新的良好愿望。从今天的庭审情况来看,被告人能够主动交待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

  3、被告人自愿认罪,积极赔偿,对于被告人的认罪态度,被告人在整个案件进程中,始终如一,辩护人认为用“很好”来概括并不为过。再从另外一个角度讲,被告人现失业在家,家庭困难,家中的父母年龄已很大且患病在身,家庭经济状况非常困难。事故发生后,在家庭极其困难情况下,为安抚受害人家属,经多次筹款,已向法院交付了部分款项了,所以被告认罪态度很好,积极赔偿。

三、建议法庭对被告适用缓刑

  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对以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告具有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法定情节和酌定情节,被告又不具有社会危害性,符合缓刑条件,建议法庭综合本案情况,请求法庭依法予以考虑缓刑。

  综上所述,鉴于被告人系自首,具有悔罪表现,又系初犯,希望合议庭能够对其从轻、减轻处罚,给被告人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

山东国宗律师事务所

马敬 律师

2010年6月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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