袁某、刘某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李浩然律师
发布时间:2024-03-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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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102民初13235号
原告:袁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XX,湖南XX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浩然,湖南芙蓉律师事务所。
被告:刘某。
被告: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某,执行董事兼经理。
以上两被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唐辉,湖南联进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袁某与被告刘某、某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6日立案。原告袁某于2021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袁某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袁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4184元,减半收取2092元,由原告袁某负担。
审 判 员 王 强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十日
代理书记员 刘佳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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