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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XX与贵阳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陕西XX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民事诉讼财产保全裁定书

来源:李浩然律师
发布时间:2024-03-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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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XX

民 事 裁 定 书

湘01**民初5604号

申请人:刘XX,女,汉族,1995年9月1日生,住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XX,湖南XX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浩然,湖南芙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贵阳XX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林城路与长岭路西北XXXXX。

法定代表人:陈XX,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陕西XX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沛惠南XX。

法定代表人:陈XX,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人刘XX与被申请人贵阳XX公司、陕西XX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刘XX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贵阳XX公司、陕西XX公司的银行存款58402.5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担保人中国XX公司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刘XX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贵阳XX公司、陕西XX公司的银行存款58402.5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毛霞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三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代理书记员  宋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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