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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为涉嫌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的当事人争取不起诉决定!

作者:叶斌律师 发布时间:2023-11-14 浏览量:0

案情回顾:

2019年3、4月至2021年1月期间,曲某某在没有他人授权的情况下,委托尤某某加工他人商标标识,尤某某又委托褚某某代为加工,褚某某在未经他人授权的情况下代加工他人商标标识三万余对,涉嫌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被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刑事拘留。

案例分析:

褚某某家属找到我们,委托叶斌主任介入申请取保候审。在对于该案件的研讨会上,辩护人提出,褚某某的案情与他曾经办理的一起案件十分相似,该案件的处理结果是不起诉,故辩护团队决定朝着不起诉方向对褚某某进行辩护。

辩护人提出两点辩护意见思路:

第一点,褚某某共加工制作三叶草商标三万余对,最终检察院认定的件数是三万件或六万件对于情节认定上十分重要;

第二点,褚某某是从犯,具有坦白情节,获利较少且退出全部违法所得,认罪悔罪态度极其诚恳;

案例结果:

经过辩护团队大量的案例检索以及与检察院的沟通,最后,在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辩护团队的意见得到采纳,褚某某取得不起诉的好结果。

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一十五条【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三条 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五条规定的“情节严重”,应当以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一) 伪造、擅自制造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数量在二万件以上,或者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

(二) 伪造、擅自制造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两种以上注册商标标识数量在一万件以上,或者非法经营数额在三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

(三) 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第十二条第三款 本解释第三条所规定的“件”,是指标有完整商标图样的一份标识。

《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法院(2018)闽0504刑初144号刑事判决书》

法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三款“本解释第三条所规定的‘件’,是指标有完整商标图样的一份标识。”的规定,由于涉案的他人注册商标标识已依附于鞋盒之上,因商标的种类、样式相同,同一鞋盒上的多处标识对于鞋盒来源的识别作用是同一,故对依附于同一鞋盒上的多处标识应认定为一件。

允道说法:

全球假货市场已经成为了一个估值超上万亿美元的行业,由于造假卖假行业市场广阔、利润巨大,不少人铤而走险从事造假行业,但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入罪标准较低,对于制造业而言,可能一两批货就达到入罪标准。制造和销售假货的行为严重损害了正规企业的利益,假货的存在侵害了正版产品的知识产权,导致正版企业面临市场份额和利润的减少,从而会影响该行业整体经济。目前,随着我国国家对于版权意识的提高以及经济发展的需要,对于打击制假、售假行为打击力度会适当加强,如有该类行为请警惕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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