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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实告知”并非万能拒赔理由

作者:赵芳律师 发布时间:2023-08-30 浏览量:0

导读:

随着社会经济不断发展,人们的生活水平和风险意识也逐渐提高,很多人都开始关注和投保寿险、健康险等险种,希望能为家人增添一份保障。在投保时,大家往往只关注保险金额、理赔条件等内容,却容易忽略投保人的一项法定义务即“如实告知”义务。而到申请理赔时,保险公司又经常会以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为由拒赔、不退保费并解除保险合同。本案中,投保人就遭遇了保险公司以此为由拒赔的情况,无奈向保险代理求助,后经保险代理公司推荐找到赵律师寻求法律帮助。

基本案情:

案由:保险合同纠纷

原告:林某某(被保险人),女,汉族

      孙某某(投保人,系林某某之子),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赵芳律师

被告:某某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中心支公司

案情概述:

2020年11月孙某某通过保险代理为母亲林某某投保了寿险和附加医疗保险,之后每年按期缴费续保。2022年3月,林某某被确诊罹患癌症,2022年4月孙某某通过保险代理公司向保险公司提交申请理赔材料,2022年5月收到保险公司《理赔结案通知书》和《理赔决定通知书》,保险公司以“不实告知”为由拒绝理赔并单方解约、不予退还任何费用。经询问保险代理公司得知,保险公司调查发现林某某曾于2017年因“高血压”在某镇卫生院住院治疗,但在投保时,电子投保申请确认书中,保险公司询问被投保人“是否目前或过去患过高血压(收缩压≥150 mmHg或舒张压≥100 mmHg)、萎缩性胃炎?”当时填写的是“否”。保险代理公司工作人员表示,实际操作中保险公以此为由拒绝理赔属于常态。孙某某此时心中万分焦虑,一边要向母亲隐瞒她的病情,一边担心筹措不到后续治疗费用延误治疗。后续大量的治疗费用如果无法获得保险理赔将给整个家庭造成沉重的经济负担。为此,孙某某辗转经保险代理公司推介,带着材料找到赵律师寻求法律帮助。赵律师在与当事人见面详细沟通之后,先仔细分析研究了案情及保险合同,又与当事人就诉讼风险和诉讼策略形成一致意见后同意接受当事人的委托代理起诉要求全额理赔并继续履行保险合同。

案件结果:

本案经历了多次开庭审理,期间保险公司又提出被投保人以医保身份投保却在治疗过程中“未使用医保结算”等抗辩理由,企图部分拒赔,通过律师全面的举证论证,法庭最终全部采纳了律师意见,支持了我方全部的诉讼请求,也算是为当事人母亲的后续治疗提供了一份经济保障,当事人对律师工作非常满意,特来事务所赠予锦旗。

本案结语:

“如实告知”是保险公司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的基础,也是投保人应当履行的基本义务。在此提醒广大投保人,投保时一定要如实履行告知义务,不要存有侥幸心理,以避免潜在的理赔纠纷和经济损失。同时,遇到保险公司恶意拒赔时,也要积极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尤其是在保险公司某些工作人员操作不规范的情况下,“未如实告知”则未必构成保险公司免责拒赔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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