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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给网上结识的朋友需谨慎

作者:叶建琴律师 发布时间:2023-07-09 浏览量:0

1、案情简介【(2021)粤0114民初16511号

原告与被告通过网络认识,相互添加了微信(被告的微信号为:×××)。从2019年8月开始,被告以生病需要钱治疗、帮忙还信用卡等理由陆陆续续向原告借款,截至2019年9月18日的最后一次借款,被告向原告总共借了80840元,至今分文未还。原告多次通过不限微信、电话等方式催促被告及时还款,被告均以各种理由拖欠借款。

2、办案过程

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与被告为朋友关系。2019年8月开始被告以生病、还信用卡等理由陆续向原告借款。原告通过支付宝、微信转账的方式向被告转账共计80840元。双方未签订借条、未约定利息等。法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应受法律保护,原告提交微信聊天记录,支付宝、微信转账记录证明其向被告出借80840元的事实,因其提交的证据无相反证据予以反驳,且其保证真实,法院予以采信。故对于原告主张被告归还借款本金80840元的诉讼请求,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予以支持。

关于利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规定:“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是以不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为限。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一)既未约定借期内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承担逾期还款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因双方未约定利率及具体的还款期限,本院调整为以借款本金80840元为基数自立案之日2021年11月3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欠款还清之日止。

3、结果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2017年6月27日第三次修正)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80840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上述借款的利息(以80840元为基数自2021年11月3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欠款还清之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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