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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避开管辖权,门也没有!

来源:刘建武律师
发布时间:2024-0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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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我的当事人系某建筑分公司B,通过上游总包A承包有建筑项目,后由于A和案外公司C有合同纠纷,A竟然将我的当事人B诉诸法院。


辩护策略:

和我的当事人B充分沟通、确认相关事实、还原真相,搜集大量证据,后来,和我的当事人积极沟通、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详细研判,整理出合理、全面、客观的答辩状。此时,再重新梳理A的证据时,突然发现A只提交了和B的分包合同的第一页,其他页没有作为证据提交,原因何在??经仔细研判,居然发现A把合同中最后一页倒数第二行的争议解决方式中的管辖权由某某仲裁管辖等部分完全没有提交,显然是恶意为之,企图蒙骗过关。对照条款,《仲裁法》第二十六条:
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未声明有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受理后,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提交仲裁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起诉,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未对人民法院受理该案提出异议的,视为放弃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应当继续审理。如果在首次开庭前,如果我方不能发现且未提出管辖异议,那么法院将会作为应诉管辖,继续审理。于是我方在开庭前迅速和法官沟通,并邮寄管辖权异议申请,同时在开庭前一天再次和法官沟通确认,力保第二天的开庭无需出庭。


判决结果:

事态发展正如我方之前预料的那样,没有开庭,当天法院发了驳回起诉裁定书!从而我们的代理也得到了当事人及其家属的认可和赞扬。


律师点评:

通过此案例可以看到,没有开庭胜似开庭。任何欺骗行为都是站不住脚的,想避开管辖权,门也没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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